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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律师费首案今和解 购房人称权益已得到保护

   首例购房人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办理购房贷 款时的律师费一案,已经在双方自愿和解的情况下结案。记者今天获悉,购房人唐女士向丰台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今天上午准予撤诉。

  此前,唐女士起诉说,2006年3月,她因需要买房,缺少15万元购房款,就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

随后,唐女士接到银行通知,需找银行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以为律师是为自己服务的,便按照银行的通知,于2006年3月15日来到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的证明等文件,并交纳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用。此后,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抨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事后,唐女士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得知,那家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孙律师”。

  唐女士认为,银行指定的律师是为了保护银行贷出资金安全,是为银行服务的,银行要求购房人向指定“律师”提交文件并交纳律师费,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应对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唐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按揭律师服务费用”380元并赔偿损失380元。

  3月15日,唐女士又来到法院,向法官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理由是“利益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维护”。最终,丰台法院裁定准予唐女士撤回起诉。(王悦)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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