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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该谁来定义公共利益?

  “最牛的拆迁户”事件中,属不属于公共利益,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的,专家的判断不顶用,“拆迁户”自己的判断也不顶用,绝大部分网民和百姓,以及媒体的判断都是不顶用的。

  姚志伟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系

  短短的一周内有两件事情吸引了海内外媒体的目光:一是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海内外媒体都给予了高度赞誉,认为《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迈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二是媒体热论的“史上最牛的拆迁户”事件。现在的状况是,法院已经下达了限期履行的通知。现在已经过了这一期限,但法院还没有强行拆迁,海内外几十家媒体的记者守在现场时刻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这两件事情的交集是私权和拆迁。《物权法》得到高度赞誉,因为它被认为是保护私权之法。民法专家梁慧星说:“《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但是话音刚落,强制拆迁又如此高调地出场了,真是绝妙的反讽!

  当然有人会说,现在强制拆迁的出现是因为《物权法》还没生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就认为:“因开发商建设的是商业用房,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而如果《物权法》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真的是这样吗?笔者对此表示怀疑,因为朱教授对于此次拆迁是否为公共利益的判断是不顶用的,不光朱教授的判断不顶用,“最牛的拆迁户”自己的判断也不顶用,绝大部分网民和百姓,以及媒体的判断也都是不顶用的,属不属于公共利益,是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如果出现纠纷的话,那么是由法院说了算(至少形式上如此)。

  越来越多的强制拆迁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在现实的拆迁中,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开发商的利益往往是纠葛在一起的,它们很有动力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为开发商的利益服务,而当地法院由于体制所限,只能贯彻其意志。在“史上最牛的拆迁户”这一事件中,就是以“旧危房改造”这一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的,虽然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让被拆迁人无法接受,但是被拆迁方对决策过程的影响甚微,这就是目前强制拆迁的逻辑所在。

  《物权法》的生效会改变这一逻辑吗?只要在拆迁中地方政府的政绩、开发商的利益仍然牵扯不清,只要公共利益的定义权还是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法院手中,只要被拆迁方、普通民众的声音还不能有效地影响有关拆迁决策,这一逻辑就很难改变。

  所以我们要抛开制定一部法律就解决问题的简单想法,法律条文是死的,没有相关制度的配套,没有人的积极执行、推动,是很难改变现状的。

  要想真正解决强制拆迁的问题,让强制拆迁成为“历史名词”,除了在立法上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定义要细化之外,至少还要做到:一、完善城市规划的决策机制,让老百姓真正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在公共利益的判断上说得上话,起得上作用。这样才能避免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其他利益之实,大量减少不必要的拆迁,也使真正需要的拆迁有一个深厚的民意基础。二、法院应充当一个公平的裁决者,当出现如拆迁这样事关公共利益的纠纷时,法院应该根据法律精神,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才能让被拆迁方心服口服。“钉子户”被普通民众和媒体当成英雄的尴尬场面,才不会重演。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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