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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立法问计于民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就业 立法问计于民

  公开征求意见4月25日截止,本报5版全文刊登《就业促进法(草案)》

  本报讯 记者李方、张牧涵报道: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介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14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充分体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 “开门立法”、“问计于民”的举措。

  全国人大办公厅要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界群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或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招聘员工不得就业歧视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就业歧视”等阻碍公平就业的现象,如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健康歧视(乙肝等病毒携带)、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等问题,草案第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职业中介禁止非法牟利

  针对社会上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坑骗求职者,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的现象,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牟取不正当利益。”

  草案还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城乡和区域就业政策

  针对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和城市下岗人员素质偏低的现象,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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