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7-03-28(中国商业电讯)--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新交易产品上市及最新监管形势,对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要点请见附件),现向上市公司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稿》主要修订要点:
1.改革停牌制度(第12章) 取消年度报告和股东大会的例行停牌;取消一般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为盘中停牌预留空间;
2.修订退市标准(第13章、第14章)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被快速退市(3个月);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将启动退市程序;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将启动退市程序;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启动退市程序;违反上市协议逾期不缴上市费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3.重塑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要求(第2章)明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具体定义;强调公平披露、遏制选择性信息透露;要求对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主动求证、真实澄清。
4.加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管(第2章)遏制滥用控股权获取不对称信息的现象;重视承诺履行、加强诚信监管。
5.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修订董秘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要求公司报备并上网披露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第二章);提高董秘任职资格要求、强调董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协调能力(第三章第二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及时上网披露(第三章第1节);明确董、监、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各自职责(第6章)。
6.明确可分离公司债券、股权激励业务涉及回购股份等新业务事宜(第5章第2节、第11章第6节)
7.根据新会计准则修订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第18章)
8. 增加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规定,衔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1章第8节)
9.明确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及处分手段(第17章)
请将修改建议及其他意见按以下时间和地址,向本所提出书面反馈。
反馈意见截至日期: 2007年4月2日
反馈意见联系地址: yfzhao@szse.cn
ywan@szse.cn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3月26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深交所致力于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联系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szse.cn/main/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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