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7月31日,经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如下:公司计划于近期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若发行成功,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4, 140.78万元及2006年7月1日起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 比例共同享有。
    2、公司主要原材料为EVA、十溴、铝粉、硅橡胶等。其中EVA为石油化工产 品,占公司原材料成本的30%左右,价格直接受石油价格波动影响。近三年来,受 石油价格上升影响,EVA价格较2003年有较大涨幅,2006年价格虽有所回落,但仍 处于高位。十溴的价格近三年上涨明显,但近两年占原材料的比重逐渐下降。铝 粉的采购来自中国铝业的下属公司,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近三年铝粉的价格持续 走高。若主要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可能导致侵蚀公司利润的风险。
    3、根据深地税三检函[2002]110号“关于深圳市沃尔热缩材料有限公司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批复,公司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度是依据前次批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后一个年度。若无法获 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开始,公司将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为深圳市 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法政策中无明确规定,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如政 府有关部门追缴上述税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周和平及第二大股东邱丽敏出具承诺 函承诺:“将自行承担补缴沃尔核材及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前各年度因享受两免 三减半税收优惠而被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
    4、发行人目前所有生产经营场地均为租赁方式取得,出租方系村办实体,由 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若租赁的厂房近期被强制拆迁,将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函证明发行人 租用的厂房未列入拆迁范围;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证明发行人租用的 厂房属于1999年3月5日前两规登记建筑,暂不会拆除;深圳市南山区旧城重建局 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因租赁厂 房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出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承担发行人因搬迁而 造成的损失。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并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购置了位于深 圳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地块编号为G13111-0093,面积为34949.62平方米的土 地自建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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