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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的一股逆流 

  ■张培元

  有54.9%的人在就业中曾经遭受过歧视,其中身份歧视居首位,其次是性别歧视。这是中国反就业歧视课题研究组《中国十大城市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所披露的数字。在日前召开的“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建设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呼吁,目前正在征集意见的《就业歧视法》(草案)中,应该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并设立专章。

  相貌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残疾歧视、艾滋病歧视……如此多的歧视目光打冷了就业者的心。领衔反就业歧视课题研究组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以一言蔽之曰“普遍、严重、荒唐”,让人感到无比沉重。

  人心和则社会谐,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的一股逆流。它不仅人为地加剧失业,使就业难问题进一步趋于扩大化、复杂化、多维化,而且在力量严重不对称的就业市场营造出一个道德荒漠,演绎出令人窒息的歧视文化,将就业弱势群体置于更加难堪的境地。

  反歧视需要刚性的制度支撑。比如年龄歧视,在很多国家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美国1967年发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这部法律在1978年经国会修改后,将年龄保护提高至70岁,而对联邦政府雇员的年龄保护则没有设定上限。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将年龄歧视法的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在招聘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即被视为违法行为。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恰恰是因为缺少了此类具体化、精确度,过于粗疏的反歧视规定,并没有挡住歧视者那充满寒意的肆意举止。

  防范和制止就业歧视,无论法学专家还是普通公众,无不寄望于一部正在酝酿中的法律。因而这部法律的执行力与操作性更加引人关注。对此,有关专家已支出了不少好招妙招,如加强宣传教育,铲除就业歧视赖以存身的思想土壤;通过立法手段遏止就业歧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疏通反歧视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等等。笔者所希望的是,这部法律应克服少数被称为“棉花法”的法律条文缺陷,减少“应当”、“原则上”等模糊表述,将模糊用语最大限度地具体化、定量化,使歧视者再无可钻之漏洞,再无洗责之掩体。

  像清除环境污染一样来推动反就业歧视进程,像严格审查医疗广告一样细密过滤招工广告中的歧视禁词,像掀起追讨欠薪风暴一样启动反就业歧视项目———我们只有击退歧视的逆流寒潮,更多求职者才能感受到云崖日暖,迎来职业生涯中的簇簇报春花盛开。(29G3)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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