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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业两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券日报

  ●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 期货公司应当设专职首席风险官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关联人不得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随着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在今年的4月15日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日前草拟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1》)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2》),并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征求完意见后,这两个《办法》也将在4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1》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并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办法2》对申请设立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高管的人数进行了下限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12个条件。

  《办法1》首先明确了经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在业务规则方面,《办法1》要求,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同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等内容。

  《办法1》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用以上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另外,《办法1》要求,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期货交易所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临时处置措施。

   在监管方面,《办法1》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办法2》指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的条件。并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12个条件。

  《办法2》对期货公司的股东进行了明确规定,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及境外机构收购、参股期货公司的,适用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另外,《办法2》还指出,具有在实行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一人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设专职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针对客户资产保护问题,《办法2》明确,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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