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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须调查投资者风险承受力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将作为基金销售机构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同时,基金销售机构还须在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

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4月13日。

    相关人士介绍,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此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等相关办法将从制度上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除了对首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当通过追溯调查评价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并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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