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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出指导意见 基金应销售给合适投资人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要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指导意见》指出,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即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二是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全面的评价;三是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同时,《指导意见》还指出,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投资人投资基金产品提出匹配建议的方法。

  《指导意见》明确,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对于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指导意见》认为,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另外,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三个等级 。

  《指导意见》针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进行了严格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的合法合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同时,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完整的调查方法,规定清晰合理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为了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当负责制定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实施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此外,在监管措施上,《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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