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申林英
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半个月后,证监会草拟的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开始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在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规则、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首先,在会员管理方面,《办法》首次提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不仅符合当前国际期货市场的结算潮流,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结算效率,而且通过对结算会员的分层管理,建立了一个立体的金字塔型会员架构,有利于期货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做大做强,保障整个期货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在业务规则创新方面,《办法》要求,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同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专家认为,充抵保证金的对象扩大到可流通的国债等有价证券,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求,为金融衍生品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临时处置措施。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办法》同时指出,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办法》针对期货业务制定了一套严谨的防控风险的规则,这对于整个金融衍生品的健康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
此外,在监管方面,《办法》体现了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发挥以及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精神,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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