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今发布相关《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上半年内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指引》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不知何时开始股市中出现这样一道“风景”:借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券商借壳等纷繁芜杂的概念炒作,上市公司股价在“雾里看花”中大幅上扬,之后相关上市公司开始披露信息。近期杭萧钢构(600477.SH)百亿订单事件更引发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讨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箭已在弦”。
    继证监会2月1日正式发布备受瞩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下称《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相比《办法》,《指引》对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人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方面,《指引》要求应明确对未公开信息的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存在重大信息披露方面,《指引》也作出明确要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大大杜绝那些在股价已连续异动拉高之后,上市公司才询问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应披露信息的情况,内幕操作将被大大避免。
    上证所上市公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并同时在上证所网站披露。
    有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及时发布必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为透明的市场对所有投资者都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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