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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建常设机构管理信息披露

    □本报记者 王璐

    为指导沪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全文详见A5版),要求各上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并做好报备工作。

该《指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四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以及制度的具体内容。《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由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由董秘负责具体协调。

    《指引》指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秘,还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并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指引》同时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该及时对制度本身进行检查和更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指引》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阐述,重点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公司在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时应结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二,制度应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制度应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该制度应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还应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制度应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所有适用范围内的部门和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第六,在制度中应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和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指引》最后强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证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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