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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起诉要点》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代码000921,香港联合交易所H股代码0921.HK。

  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郎咸平新闻,郎咸平说吧)上海学术讲坛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公司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对造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查处了科龙电器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科龙电器及顾雏军、刘从梦等人。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二十万元、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案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公司;顾雏军、刘从梦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一审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人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在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2002年年报披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导致科龙电器股票市场成交量巨量下跌)。

  2006年4月9日,分布于全国19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发表了《行动宣言》,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7月22日,在江苏无锡召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通过了《科龙案无锡会议共识》,维权团推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为召集人。11月25日,在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6上海金融法论坛??金融侵权问题研讨会”上,专门专题讨论了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会计、审计责任问题”。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决定后的第一时间,已有深圳、上海的两位律师代理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久,有关案件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故广州中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4月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同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也向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发出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受

  理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后致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声明函》。

  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7月4日。由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系由A+H构成,根据科龙电器公司《章程》,权益受损的H股投资者同样可以提供诉讼,故有可能在科龙电器案中产生H股维权第一案,其前,A股维权第一案产生于2002年哈尔滨中院的大庆联谊案中,B股维权第一案产生于2003年沈阳中院的锦州港案中。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如准备起诉,至少应当向代理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

  A股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A股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H股投资者:《护照》复印件。

  (2)股东卡

  A股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H股投资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东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交易记录材料

  A股投资者:中国大陆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打印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交易记录《交割单》或《对账单》,或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打印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A股成交记录报告》;

  H股投资者:香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交易记录》。

  宋一欣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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