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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勿蹈 “经营城市” 覆辙

  ■ 杨绍福

  山东沂南县苏村镇经济欠发达,中心村也没有集体积累,不具备旧村改造的经济实力和条件。2005年,镇政府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决定在中心村规划兴建 “商业一条街”,强行对140余户民房大拆大建。

镇政府不但没有进行妥善安置,还将拆迁腾出的宅基地收回,再以每户2.6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大拆大建,以拆养建,这是不少城市早期发展采取的思路。即通过对民房拆迁,掌握土地配置权,而后将其投入市场获得进一步开发的资金。这其实也就是典型的“经营城市”思维,青岛市原市委书记杜世成一直推崇“经营城市”的理念,但这种思维已经被青岛市所抛弃。

  以拆养建是种空手套白狼式的发展思路,高楼大厦建起来,马路街道修得漂亮,这本是好事。但借鉴一下“能量守恒定律”就会发现,这种天上掉馅饼式的建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发展”,而只是资源和资金的“转移”。即以不一定合理的拆迁和市场化的房产运作,想方设法把市民的钱掏出来,将其转化成公共发展资金。城市的发展带来的不是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是在他们并不情愿的情况下,靠他们的积累建起了高楼和街道。

  这种在城市逐步被舍弃的发展思路,却被某些乡镇当成宝贝,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重走“经营城市”这条损害民众利益的发展老路。而且,其运作手法更是直接违反相关法律,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值得警惕的是,在政绩追求的狂热情绪下,类似于苏村镇那样,将“经营城市”思维运用于城镇发展的现象,可能并非个案,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部分不理解新农村建设本意或有意将新农村建设作为幌子的地方,很有可能产生出强烈的以拆养建愿望。至于村民们的利益受损问题,则可能被忽略和漠视。

  新农村建设不是大拆大建,不是新一轮的房产开发,其核心思想,是对农村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农村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新农民、新思路,才可能建设好新农村。那种以侵夺民众利益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源的做法,既是对民生的侵害,也是对新农村建设理念的背叛。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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