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小可
    八一钢铁今日发布公告称,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2007年3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宝钢集团无偿接收新疆国资委持有的八一钢铁集团的部分国有股权。
    八一钢铁表示,由于通过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在八一钢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宝钢集团应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宝钢集团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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