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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立”还是“真实订立”

    ———浅析杭萧钢构相关法律意见书龙一

    杭萧钢构因签订巨额销售合同和工程合同而股价飙升,引起市场哗然。3月29日,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虞军红律师受杭萧钢构委托,就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两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均系可以履行的合同,并公开发表了上述结论。

    笔者是一名法律研习人员,本无意卷入纷争,但出于专业本能冲动,忍不住想对虞军红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实际上,要评判杭萧钢构的巨额对外合同,无须太多复杂的法律知识,只要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遵守基本的职业准则与标准即可。

    首先,两份合同均载明其适用香港法律,也就是说判断合同成立与否、效力如何的标准是中国香港法律而非中国内地法律,因此虞律师法律意见书开宗明义的所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云就显得别扭,因为这压根儿就不是“根据”。

    其次,同理依据法律服务市场严格的法域限制,能够就合同出具权威性、可采性法律意见书(一种法律服务方式)的应为香港执业律师,中国内地的律师(不管你如何精通香港法律)因缺乏相应的合格资质(类似于本事件涉及到的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至多只能发表“私人意见”或“专家意见”,而无权出具服务性的公开法律意见书。笔者同样因为缺乏权威性与合格资质,在本文中也就只能提出标准与思考点,而不能下任何实质性的判断。

    第三,笔者要谈谈合同真实性的问题。首先声明,这一问题不涉及香港法律,属于普世性的规则。报载杭萧钢构全体董事(不知道是否包括独立董事)集体保证合同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是指什么呢?是指合同缔约双方的印章真实、签约人员的签名为其本人亲笔签名,还是指合同标的(即合同履行内容,本事件中指巨额采购与庞大的工程)真实。如果是前者,则只解决了“真实订立”的问题(这就有可能是玩“真实性”的文字游戏来开“国际玩笑”),只有当后者“货真价实”、“如假包换”时,才构成合同的有效成立。

    有效成立与“真实订立”有天壤之别,它要求合同缔约主体有权签定这样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是业主,而不光要求卖方是一个年满18岁神智健全的成年人。年满18岁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但如果不是业主,就不具有卖房子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初涉世务者就懂得的基本常识,作为成熟社会精英的杭萧钢构全体董事,是不可能在这些问题上“晕菜”的。他们是懂得有效成立这一概念的。他们说,合同已生效,已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违约责任)。

    但关键问题来了,该回答的还是要回答,中国国际基金公司是业主(国际工程的发包方)吗?或它有业主的合法授权吗?法律意见书没有回答,这违反最低的职业准则与标准。法律意见书只是说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人,商人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这话听起来有些像呓语。

    回到前面的合同适用香港法律问题。据笔者浅陋的法律知识,通常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都要求适用其内国法(安哥拉法)的,而且要求有工程监理方与项目建设期限。另从法律上说,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须全面实际履行,而没有“可履行合同”一说(因履行为义务),这也属常识。但愿本次事件不要成为“将什么进行到底”之类的故事。

    (作者现供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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