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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 公司高管“做短线”受限

  于春敏 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转让股份基数的确定、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计算、交易窗口的选择、股份变动的及时披露等多个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转让比例和短线交易禁止期计算标准

  《管理规则》明确,转让比例是以上年末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界定短线交易的禁止期是“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此前,虽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证券法》并没有说明。

  及时披露买卖价格及数量

  《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不仅在数量上做了严格规定,而且还要求高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这样要求,一方面是让投资者了解高管买卖股票的更多敏感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体现股份变动的整体脉络。事实上,上证所网站已从今年2月份开始披露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变动信息,但目前还没有涉及买卖价格。

  设置禁止交易窗口期

  《管理规则》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如下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往,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该规定有助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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