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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不是遮羞布

  本报记者李良

  某上市公司日前发布的公告,着实让记者大跌眼镜。公告称,持有公司35%股权的大股东连续三个月持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达1.84%,但却没有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对于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方面的解释是,大股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的认知存在重大误解。

  “误解”,这个词近来频频出现在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步入2007年以来,有关大股东、高管们在二级市场违法买卖股票的公告不断出现,而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出现,不少公告都将其解释为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认知存在“误解”。似乎这两个字一出,违法的理由反而变得堂皇了:我又不是故意要违法,我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歧义才做出这些行为。而投资者因为这些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估计在他们的心里,也不过属于误伤罢了。

  这种“误解”难以被接受。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参与者众多,经济利益庞大又错综复杂的市场,要想使这个市场健康发展,公平、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各项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有力执行,正是保障公平、公正的根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误解”二字可以逃脱得了的。更何况,对这些法律产生“误解”的,恰恰是那些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大股东和高管们,无论是从工作性质还是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地位而言,他们都不应该发生“误解”。

  专家认为,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肩负着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任务,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不触犯相关法律都是最基本的要求。事实上,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二级市场操作的法律条文并不多,了解也并不困难,但仍然会出现高管们频频“误解”条文的现象,这充分暴露出当前许多高管对证券法规的不重视。而在全流通时代,股价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反应更加敏感,如果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高管们都不能保证遵法守法,又如何能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公司的股票呢?从这个角度来讲,上市公司高管们就不能对法律存在“误解”。

  近年来,为了让上市公司的高管们熟悉证券法规,监管部门曾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和行动,包括组织高管们学习和培训,也收到了一些成效。记者在日常采访中则注意到,有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作出涉及信息披露、二级市场操作等决定前,都会事先咨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体现了其对法律的重视。但从今年频频出现的高管二级市场违法操作来看,普法教育的程度还远远不够。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培养上市公司高管的法律意识,同时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高管们再度违法,而对于已经发生的高管违法行为,也切莫以“误解”而一笔带过。资料链接交易所近期披露的违规行为

  3月16日:上交所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公开谴责。自2001年5月11日起天颐科技控股股东湖北天发集团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但公司一直未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02年至2005年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的信息披露内容严重失实。

  3月9日:深交所对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2006年以前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期通过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凭证、银行电汇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方式,虚增资产、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利润。2月9日:深交所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双环科技2006年6月16日披露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新的资金占用。2006年11月21日,双环集团才用现金偿还全部占用资金。直至2007年1月10日双环科技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中证网)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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