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丽华
本报记者就《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
从业门槛提高
记者:新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资格条件和监管措施。
加强监管有新举措
记者:新办法在强化监管方面有何新举措?
负责人:新办法规定,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办法规定了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其整改等,并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的诚信档案,记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检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新办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退出机制的3种情形。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不满足新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将被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但是,对于暂时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给予两个月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或未主动整改(即提交整改计划书并积极整改)的,则被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另外两种情形是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要交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退出证券业务。
过渡“坎”:2008年1月1日
记者:新办法出台后,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做好衔接和过渡?
负责人:考虑到原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证券业务相对较为熟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追溯原则和公平原则,新办法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设置了过渡期。根据过渡期的规定,现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6月8日(星期五)之前(即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证券从业资格;否则,财政部、证监会收回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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