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 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与原锦州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石化”)、原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辽河油田”)(以下合称“目标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
    资金支付方案为:本公司将按中国石油要约收购价格向辽河油田余股股东每 股8.8 元人民币、向锦州石化余股股东每股4.25 元人民币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 金。
    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利用其现有技术平 台,将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划拨到锦州石化、辽河油田余股股票托管的各证券公司 。资金划拨到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价资金明细数据通过2007年4月 19日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发送,其“业务类别”与股息派发业务相同,即 GFYWLB=‘20’。
    为了保证余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各证券公司收到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后,于 2007年4月20日将相应合并对价资金划入余股股东在贵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
    余股股东所持的原目标公司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对划拨的相应资金将依法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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