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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余股股东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与原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石化”)、原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油田”)(以下合称“目标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

锦州石化、辽河油田股东大会已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吸收合并决议。本公司将以现金向目标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前登记在册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余股股东”)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

    资金支付方案为:本公司将按中国石油要约收购价格向辽河油田余股股东每股8.8 元人民币、向锦州石化余股股东每股4.25 元人民币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

    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利用其现有技术平台,将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划拨到锦州石化、辽河油田余股股票托管的各证券公司。资金划拨到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价资金明细数据通过2007年4月19日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发送,其“业务类别”与股息派发业务相同,即GFY-WLB=‘20’。

    为了保证余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各证券公司收到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后,于2007年4月20日将相应合并对价资金划入余股股东在贵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

    余股股东所持的原目标公司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对划拨的相应资金将依法处置。

    对于证券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回本公司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本公司将指定银行账户接受退款,请拨打下述咨询电话确定账户详细信息。

    请各证券公司在退回本公司合并对价资金时,向本公司提供退款详细股东名录及退款原因说明(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股东账户号、无法划付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原因描述等内容)。有关文件也请各证券公司备份留存,以备查验。

    联系人:徐朝莹、王晶

    电 话:(010)84886150、84886924

    传 真:(010)84886710

    电子邮箱:xuchy@petrochina.com.cn

    jingwang@petrochina.com.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 100011

    特此通知。

    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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