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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吃皇粮一年750万 中消协维权职责谋变

  黄清燕 每日经济新闻

  当内地众多民间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时,近日传出消息,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惟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

  据报道,中消协还酝酿一场职责上的重大改变:将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逐步退出受理质量投诉以及“事后维权”,将更多精力转移到发布“消费预警”。

  据介绍,之前,中消协的财务制度都是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经批准由中央财政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差额拨付,其余经费全由中消协自行解决。这使得这些差额拨款只能满足中消协编制内人员(含退休职工)的工资、租用办公场地及日常办公费用,正常业务活动的经费缺口只能靠“社会筹资”,而备受争议的“3·15标志”认证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消协网站上对中消协性质的解释是:“是社会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亦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论从名称上还是机构性质上,与之前并无二致。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也明确表示,消协的性质属社会团体,而不是行使强制性权力的行政机构。

  为此,有业内人士警告说:“如果中消协由此而走向承接公权力来体现对消保运动的引导,那将是中消协被广大消费者否定之日。”假如“变身”之后,中消协进一步变成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构,一方面在“事前预警”上难以避免与原本就承担有“事前预警”职能的行政部门,如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个以纯消费者的民间中立身份参与消费维权的路径。

  ■观点

  消协改革是大势所趋

  全部支出由财政拨付,仅仅是迈出了政府收编的第一步,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各地消协乃至中消协的机构特征存在重大争议,为此从上到下的改制将成为今后的趋势。

  屡成被告消协地位尴尬

  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3家企业推上了被告席,一时舆论哗然。该案缘起于2002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品牌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结果,其中3款电脑的经营者认为,中消协作为民间团体,无独立进行产品比较试验并通过媒体发布试验结果的资格。

  日前,石家庄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又将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告上了法庭,起因是今年“3·15”前夕,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了“2006年度十大典型投诉案件”,嘉禾啤酒名列榜首。

  在消费者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中,消费者协会往往充当“代言人”的角色,但由于消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及相关法律含义的不完善,在面对解决消费维权中的实质性问题时,又力不从心,无法做到真正的完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根据1993年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31条,明确了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而社会团体是不属于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因此就没有行政权力。但《消法》第32条又表明,消协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从这条法律表述看,似乎消协有能力帮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因此只要有一方拒绝调解,消协就爱莫能助,“受理”也就无从谈起。

  3·15标志曾让中消协“受伤”

  去年,被视为“信誉证明”的“3·15”标志却因为信誉问题蒙羞,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曾公开承认,由于监督力度尚存在不足,中消协决定不再办理“3·15”的允许使用。从曾经无限风光到悄然被施以“安乐死”,“3·15”标志连同中消协,让消费者对权威认证的信任降到冰点。

  据了解到,“3·15”标志的奖项设立于2000年,成为中消协社会筹资的主要渠道,对于这种筹资方式,当时的政府给予了认可,其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界定。而作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也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财政部在2000年专门同意了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的“社会筹资”的属性。

  政府收编或成必然

  近几年来,民间就有不断提出修改“消法”或者取消地方消协的声音,随着近年来地方消费纠纷和一些隐藏矛盾的激化,消协的职能和其公正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怀疑。面对权责和法律地位,消协内部人士希望出现政府力量的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曾对媒体表示,“消协那瘦弱的肩膀根本无法独自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他说,消协只是一个社会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力,很多时候只能是“呼吁”和“建议”而已,维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应出面”。

  ■新闻链接

  上海消保委已提前实现“转型”

  在消协开始备受消费者质疑时,一场消协间职权和机制的改革,在各地悄然展开。

  据了解,2004年2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经完成改制,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记者昨日也从上海部分区(县)消保委获悉,早在2004年,各消保委已经顺利完成转型,收编到各区(县)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开支由政府财政支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使在2004年左右已经完成改制的上海市消保委,有关部门现在仍然行使着“消费预警”和“事后维权”的职责。“最大的改变就是完成了与行政管理部门脱开一步、公信力提升一步、工作拓展一步。”

  “原来,消保委的领导层只有工商部门人员,别人都以为消协是工商局的一个部门。而在改制后,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律师协会、卫生监督4个政府部门人员成了消保委的4个副秘书长,常年在消保委参与日常工作。消保委的组织机制发生的变化,并且得到了许多政府部门更多的支持。”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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