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4日2007中国信用高峰论坛暨第三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年会在京举行。本次活动旨在促进中国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搜狐财经第三次作为联合主办媒体对本次论坛做了现场报道:
伊燕(国家标准化研究信用标准委员会秘书长秘书):我是来自国家标准化研究信用标准委员会秘书长伊燕,今天是代表秘书长陈玉忠先生参加这次会议,我个人觉得非常荣幸。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规则建立的问题,这个规则体系怎么建立,直接影响了我们问题。我想,我提到规则在大家脑海里第一反应就是法律。现在信用行业都在互换我们的信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告诉我们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公开以后个社会都知道一些不守信的企业状况。
像章政教授说的那样,坏人做不成了,好人可以做得更好。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大家忽略了另外一个规则体系,如果说法律法规是硬的,也就是说规定了,你肯定就不能做,是一个是与非的规则体系。那我们还存在一个发挥很大作用,支撑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很大技术支撑的标准。这个表针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具体化和细化的关系。标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市场的需求,针对市场的一些问题做出了技术上的解决方案。这是一个标准的定位,它是推荐性的,不像法律定位,你必须执行,不执行有一定的后果。标准是这是一个好的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大家都遵守,这个市场就会规范化了。
我做一个简单的比方,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就是说推进我们的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那么在此基础上,数据接口规范,语言规范,数据源规范,数据项规范,这些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每个独立的信息系统进行连接技术上的规定,这个是法律管不了的,法律不可能具体去规定。就是说这个数据源应该是怎么样的,数据接口应该是怎么样的,让我们整个的信用的信息系统连接起来。那么这部分由谁来管呢?就是标准来管。标准在法律的框架下规定,这个信息系统具体连接的技术上的解决方案。
那么在发达国家他有一个先例,多半标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的,但是在我国有一个特殊的国情,每次都会谈到中国特色的建设问题,我想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一个中国特色。那么法律法规不可能制定怎么办呢?就是标准先行,在标准试用的基础上,再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大体的走向。
所以在2005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是负责信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去年又由工作组成立了委员会。我们将会继续推进像信用国家标准方面的一些研究,来支撑为我们信用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出技术上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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