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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创新突破融资之困

  ——访中国信托业协会秘书长陈玉鹏

  回顾中国信托业所经历的20年风雨历程,虽然未曾如银行、保险、证券那样备受关注,但是随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新法规的颁布实施,信托公司发展方向日趋清晰、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实力显著增强,信托公司正以其灵活、创新的优势开始在企业投融资领域崭露头角。

  中国经济从财政金融、银行金融逐渐过渡到了证券金融时代,我国的金融业也正在逐步进入混业经营阶段,这是金融开放和信息革命冲击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涌入我国,这些公司的到来冲击着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领域。就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及发展,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秘书长陈玉鹏。

  记者:请您简单谈一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陈玉鹏:信托在英国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亚洲的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也和当地的法律制度、社会背景及金融一体化息息相关。我国自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以后,信托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银监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办法为信托公司的规范发展建立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就信托公司自身来说,也在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控制,尤其是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为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记者:就资产证券化问题,您觉得信托业可以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

  陈玉鹏: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特殊载体(SPV),负责承担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来支持发行的证券。SPV是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能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将证券与发行人隔离起来,就避免了发起人自身财务、经营、破产风险对证券的影响。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当前切实可行的就是采用特定目的的信托模式来发挥破产隔离作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已经为采用特定目的的信托模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国际上,特定目的信托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常用的模式,是构建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框架、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和真实销售的重要手段。我国也进行了试点业务,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就采取了这种特定目的的信托模式。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就是运用信托机制,将其信贷资产从自身剥离出来,并委托一家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个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已经顺利完成。其中,建设银行是委托中金公司担任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则是利用自身具有金融债和企业债承销业务的丰富的经验,借机拓展投行业务。

  我认为,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不断深化,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规模化效益很快会显现出来。并且,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的作用在不断增大,这也对信托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记者: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作为主流产品,市场运作状况如何?

  陈玉鹏:信托产品可分为集合类资金产品、单一委托资金产品和财产管理类产品,市场上普通投资者所接触到的大多是集合类资金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年信托投资公司共发行了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510个,共募集资金569.49亿元,从信托计划的平均融资规模角度而言,平均每个信托计划的规模都达到了1.12亿元,解决了许多企业的融资难题。按信托资金运用方法分,共有贷款类信托产品247个,资金规模达到3373.16亿元;证券类信托产品127个,资金规模达到76.35亿元;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31个,资金规模为39.09亿元,成为企业除银行贷款融资外的另一重要选择。这些信托产品的投向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金融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其中,投资于房地产的97个,资金规模为161.38亿元;投资于金融市场的188个,资金规模为115.97亿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89个,规模为96.51亿元。

  记者:提到信托自然想到私募,您认为信托产品的发展方向如何?

  陈玉鹏:信托在私募框架下,产品的流动性不是很好。满足流动性需求就成了信托公司在开发产品时考虑最多的因素,也是金融创新的需要。据我所知,很多信托公司都在下大力度研究能够满足市场创新需求的产品。举个例子来说,把适合的资产通过信托结构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用这种方式来解决流动性问题。其实,要是没有搭建一个合适的平台,解决流动性只是空谈罢了。

  目前,中国信托业协会正在与天津市委市政府就天津滨海新区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国家也给予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就为信托产品创新和发展带来了“东风”。

  我认为,要解决流动性问题,就要先解决产品标准化问题。只有标准化了信托产品才能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实现产品的流动性,以及分散化和小额化,也就为产品分散和释放了风险。

  记者: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您觉得信托业务可以进行怎样的拓展?

  陈玉鹏:从国际上看,信托概念非常广泛,大多数金融产品都可称为信托类产品,信托公司可以成立基金,而国外没有基金管理公司这种基金运作模式,基金都是在信托公司下运作。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趋势,这毋庸置疑。信托产品由于非常灵活,在我国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信托业的发展被绑住了手脚。但随着制度的完善,信托的作用会更大表现出来。例如,在建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在农村金融建设问题上,信托就能发挥很大作用。信托公司可以参与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去,除了以参股、合作的方式投资于村镇银行,还可以开发适合农村金融的信托产品。随着人们对信托的进一步认识,我相信信托业的发展不可限量。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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