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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应获政府支持 职能不会改变”

   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中消协的性质发表正式声明,中消协秘书长母建华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得到政府支持。

  质疑:会否由“事后维权”转向“事前警示”

  中消协:职能不会改变

  中消协表示,“今后,我们将继续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据中消协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中消协确实在调整工作内容,例如除了继续重视给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事后维权外,还要加强事前预警和事中监管两项工作。事前预警包括给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和引导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事中监管对有关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样和对比试验,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通报给消费者,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这些都与是否接受中央财政的全额拨款无关。

  质疑:是否可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中消协:政府给予经费支持责无旁贷

  中消协认为,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消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听取和了解其工作情况以及意见、要求;二是帮助解决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定位、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政府给消费者协会以经费上的支持责无旁贷。

  “多年来,政府一直在经费方面给消费者协会以支持。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加重,我们相信,政府对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只有这样,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母建华介绍。

  质疑:变身后属于社会团体还是行政机构

  中消协:是有别于一般民间团体的社会组织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虽名为“社会团体”,但却与其他民间社团有着重要的区别:(一)中国消费者协会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由国家工商、技监、商检等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二)中国消费者协会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国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三)中国消费者协会实行的不是会员制,而是单位理事制,既没有会员费,也没有来自理事单位的经费支持。理事成员大多来自政府部门,体现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护的意志。(四)从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初衷看,当时六位副总理批的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名称,也不是民间社团的概念。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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