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独董不得在同类主营公司任职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今后,独立董事将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特别明确,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就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五十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其它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五十亿元后一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的,对其提名的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公司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辩解和陈述等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独立董事陈述意见,或者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
    就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暂行办法还明确,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调查,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调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就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处罚,暂行办法明确,独立董事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责令撤换的,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因失职给公司、股东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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