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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建议:预售款第三方监管 完工后发个人房贷

  央行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议 房屋预售款实施第三方监管制 房屋完工后才发放个人房贷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4月最新出版的《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2005)中提出,要尽早启动、平稳推进房地产预售制度改革,可以考虑对预售款实施第三方监管制度、实行房屋完工后发放个人房贷的新制度等。

  报告提出,应考虑采取四方面的措施:第一,严格执行现有房地产信贷管理关于“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第二,可借鉴香港经验,加强对预售款的管理,由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机构负责管理预售款除定金以外的首付款和个人购房贷款,根据工程进度向开发商逐笔拨付资金;第三,也可借鉴欧美经验,验收交房后再把全部购房款交给开发商。但为避免对开发资金链造成巨大冲击,应坚持渐进原则。可逐步推迟银行发放个人房贷的时间,在过渡期内每年推迟2个月,经过5-6年,最终实现房屋完工后发放个人房贷的新制度;第四,在改革模式选择上,避免“一刀切”,各地可以选择香港地区的房屋预售模式或欧美的房屋预售模式,也可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的做法,逐步向欧美模式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预售款按香港模式实施第三方监管制度。

  报告还提出,应加快拓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加速开放直接融资。一是大力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推动房地产金融产品多元化,形成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研究适合国情的不动产证券工具,加快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系统建设。研究扶持包括房产评估、房产中介、保险、担保、贷款服务等机构的房地产金融支持服务体系,形成一个广泛的房地产金融分工布局。

  二是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的创新。积极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自主融资渠道,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资本结构,保持财务稳健。

  此外,报告称,应加大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本外汇资金流动的管理。完善境内外资开发、购房的统计、登记制度。加大对房地产项下违法违禁外汇资金流出入的查处力度,抑制投机行为。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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