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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施政失误 巨额行政成本岂能社会埋单?

  尽管地方政府部门一再试图撇清诸如“祖龙”、“铁本”等工程的“政府制造”性质,但事实却正是地方政府一些职能部门“越位”的乱作为,以及另一些职能部门疏于监督的行政不作为,共同制造了这些举世瞩目的“政绩”,施政失误所带来的巨大的行政成本,则需要由整个社会来“埋单”。

  郑州花3亿建21公里“第一祖龙”龙头高29.9米[组图]

  三年前,地方政府部门施政失误导致的“铁本”事件无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在中央的大力查处下最终寿终正寝;无独有偶,三年后,同样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施政失误所出现的“华夏第一祖龙”,在违规上马近5年后终于被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这些事件都已经成为了过去时,但是,值得我们继续深思的是,政府施政失误而带来的巨额行政成本由社会“埋单”的现象,到底还要延续多久?

  尽管当地政府部门一再试图撇清“铁本”与“祖龙”的“政府制造”性质,但事实却正是当地政府一些职能部门“越位”的乱作为,以及另一些职能部门疏于监督的行政不作为,共同制造了这些举世瞩目的“政绩”。如今,“铁本”事件早已结束,“祖龙”工程也已被叫停,不管其最终的结局是停建还是拆除,也不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这一笔由地方政府施政失误而带来的巨大的行政成本,需要由我们整个社会来“埋单”,则是确定无疑的了。这种无端消耗大量社会财富的行径,严重地阻碍了国民财富的积累,延误了民生的改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但我国依然还是个发展中国家。正如温总理指出的,我国庞大的GDP,如果以13亿人口为基数,人均拥有的财富并不殷实,国家的财力也还比较有限。眼下,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子女上学难和就业难,需要我们的财政大量的投入;建立覆盖全民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更亟需花大钱。

  在中央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央领导和各级政府为了化解民生的诸多难题而殚精竭虑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却在发展经济的口号下,不断制造“铁本”和“祖龙”之类违规工程,城市建设铺张浪费,市区道路始终在修筑和挖掘中循环,许多新建的高楼因为规划失误而遭爆破,如此发展地方经济,如此拼政绩,与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早已经是风马牛不相及。更严重的问题是,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严重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三年前的“铁本”事件到现如今的“祖龙”工程,其共同的特点是违法违规,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子,置《土地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于不顾,与开发商合谋钻法律的空子。在中央和国务院一再要求各级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出,明令政府职能部门不得“越位”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官员不只是行政“越位”,简直就是胡作非为。

  “叫停”违法违规工程,只不过是个治标之策,要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的政绩工程,党和政府必须标本兼治,特别要下大决心推进法治建设,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严格规范官员的施政行为。当下要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亟需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权力崇拜的传统根深蒂固,一些政府官员习惯于把法律当作统治人民、控制社会的工具,习惯于置权力于法律之上,要求人民守法,而自己不必守法,这一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早已有了明确答案的今天,各级官员也应该明白,法治不仅要求人民服从法律,更重要的是,政府要遵从法律,政府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主政者要依法行政。在我们国家,法律是由人民制定,人民制定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是各级政府施政和官员行为的准则。任何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代表着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人、任何官员,都不得把地方和部门的利益置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上。

  二是强化程序意识,进一步完善并且严格遵守政府行政的法律程序。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的所谓“叫停”工程,祖龙工程也好,铁本工程也好,从立项到上马的过程看,都是未批先建,或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或在报批的过程中绕过程序,还美其名曰“先上车后买票”。这种视程序为无物的行为,集中体现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法治意识淡薄而人治观念太重。各级政府要推进依法行政,需要我们的官员树立程序意识,改变传统的人治管理方式,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严格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

  三是推进责任政府建设,建立和完善违法必究的法律追究机制。近年来各地违法违规工程屡禁而不绝、令行而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违法必究的机制不健全,违法的成本太低,造成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视法律为儿戏。责任政府要求各级官员承担起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做好国家的法律要求他做的事,不做法律禁止或不允许做的事,不管是“越位”乱作为,还是“缺位”不作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总之,我们必须从政府的法治建设开始,杜绝各级政府官员的“人治”的顽症,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否则,因地方政府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巨额行政成本,将始终是我们社会的难以承受之重。(作者陈剩勇为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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