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快速处理机制解决。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化解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所称调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
    指导意见规定,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而且在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做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该指导意见强调,在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调处或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已于2005年4月启动处理机制试点,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这一制度将推广到全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随着今后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保监会还将逐步完善规范处理机制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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