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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规划权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

  ■本报记者 夏金彪 张玉雷

  “地方上有一种说法,就是规划等于‘鬼话’,就是说我们地方也制定许多规划,但这些规划的随意性很强,想改就改。”4月25日下午,列席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咏秋直言不讳。

她建议制定规划的批准权不要放在地方政府,而要把批准权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与分组讨论的委员和列席代表纷纷表示,虽然城乡规划法草案不再把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割裂开,统筹了城乡建设发展,并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虽然城乡规划法草案较以前的法律法规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对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仍然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据了解,目前规范城市与村镇规划建设的法律分别是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统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当前在城乡规划中存在三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一,盲目扩大城市建设的规模。现在不少城市相继扩大城市的规模,向外扩张,这个现象是带有普遍性的。第二,擅自更改规划。原来的规划,主要领导换了,思路就变了,就把上届领导的规划改了,下届换了个领导来了又改,所以对规划的修改造成了很大的浪费,今天建明天拆。第三,农村的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问题相当严重。很好的耕田就变为建设用地了,盖房子都占了好耕地。”杨兴富委员说。

  据了解,目前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新增了对规划修改的规定。为了保证规划的稳定性,纠正当前规划随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变更而随意修改的问题,草案对修改规划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评估制度,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等。

  草案还增加了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草案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分别对规划和建设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草案还要求规划应当公开透明,规定规划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予以公布。强化和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草案对不依法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法实施规划许可等行为,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减少了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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