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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审稿有关问题仍值得商榷

  ■余丰慧

  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回应新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做出了调整、修改(4月25日《人民日报》)。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草拟开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部法律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一旦颁布,对双方的长远影响可想而知。如果从法律制定中就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那么,从法律起点上就有失公平,就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这部法律的制定必须十分慎重,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百姓的高度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方和资方合法权益上是否应该有所侧重呢?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这主要是,在资方和劳方上,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更加需要国家机器通过立法形式给以保护。综观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是随着劳动者的权益被资方恶意侵害,甚至发展成为严重社会问题后,在各方呼吁下,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立类似之法的。一些国家叫做《劳动法》。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是对劳动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三次审议稿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款给资方预留了很大空间,极有可能成为一些企业随便裁员的借口。当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借改革改制之机,乱裁员,随便勒令职工下岗等侵害职工权益行为在社会上反响激烈。在裁员这个重大问题上,如果给资方留下空间,或者裁员的前提条件过于宽泛和模糊不清,那么,就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员工被裁员后的经济补偿是一个牵扯到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款操作性很强,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指出:一是“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并且,最高不超过12年”值得商榷。支付经济补偿是为了给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但是,这条规定不足以给职工特别是老职工提供保障。一些地方企业的平均月工资才1000多元,12年也才1万出头,如何保障。报道说,相关的立法、法制、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经过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进行完善。要知道这“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本身就是不完善的,对职工经济补偿是低水平的。劳动合同法本应该纠正这种低补偿水平的做法,却反而依据这个“有漏洞的实际做法和低补偿水平”来立法,如何能够保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笔者建议,参照发达国家对失业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来确定;或者最少按照每年三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对于四十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满1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企业应给这些职工缴存从裁员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金。二是月平均工资中存在漏洞。现在,一般企业工资表上的工资比较低,各类奖金等有些已经超过工资。如果按照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将大打折扣,应该明确规定月平均工资中包括各种类型的奖励基金、奖金等。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结合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笔者认为,一是对劳动者培训时间较短,不足以构成提出“约定服务期”的附加条件。二是哪些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如何鉴别“在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等,操作性不强,还往往给资方留下借口,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自由和权益。要么全日制培训时间最少延长到三个月以上,要么这项条款予以取消。

  劳动合同法要与国际接轨,必须给企业裁员设置高门槛,这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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