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听证职责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新版《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听证职责由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组织听证;该规则还对听证回避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调整了有听证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个人被罚5万以上、法人被罚30万以上可要求听证。
此前,听证由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稽查部门具体实施。新规实施后,则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这个行政处罚委员会已于去年12月成立。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基于此,听证回避制度也有所调整。
《听证规则》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会分管领导决定。
《听证规则》规定,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前,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包括:责令停止发行证券;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此前的办法相比,新规对罚款要求听证的门槛有所变化。此前,个人被罚3万或以上就可要求听证,法人则被罚40万或以上才可要求听证。
按照规定,证监会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听证的举行,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证监会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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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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