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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毅:我国应当实行积极的工资政策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可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又可以有效增加消费需求。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

”温总理的讲话,高屋建瓴,为我们指明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联系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工资分配实际,认真学习温总理的讲话,我体会到,在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及时调整并实行积极的工资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干预和调控,对于贯彻总理讲话精神,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滞后的工资水平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定势思维的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近30年的进程中,一直实行偏于保守的低工资政策,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在较低的水平,各地凭借低廉的人工成本优势,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努力扩大就业。这一政策对于实现我国的经济起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长期实行保守的工资政策,加上在体制转轨期间,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和调控缺乏经验,措施乏力,从而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从目前来看,主要表现为分配不公,企业生产一线工人收入过低,城乡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超过了0.40的警戒线,现仍呈扩大趋势,导致社会经济领域出现内需不足、投资消费关系不协调、产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社会治安问题增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水平后,经济结构将出现较大的变动,经济发展往往进入高速增长的“起飞”阶段,GDP中劳动报酬部分的增长将明显加速,工资水平相应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上升。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反映。在近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经济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据统计,从1980年至2005年,我国GDP年均增长速度为15.8%。至2006年GDP总量达20.94万亿元,人均GDP接近2000美元。东部沿海省市的人均GDP已超过了3500美元。例如广东省1980年至2006年GDP年均增长19.6%,至2006年底,全省人均GDP达3509美元。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样一个阶段,工资水平应当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从工资变动情况来看,多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上升幅度不大,一直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据统计,自1980年至2005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仅为13.6%,其中广东增长14.5%,均低于经济增长速度;特别是“十五”期间,广东GDP年均递增15.9%,而职工工资年均实际增长11.49%。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80年的17.1%下降为2005年的10.8%。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企业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多年来没有显著增长。由于分配过度向资本倾斜,出现了资本侵蚀劳动,广大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过低,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的状况。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个省份中的20个市(区)1000个各类企业以及10000名职工的问卷调查,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中,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53.1%,只有当地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2.7%。部分企业效益明显增长,但职工工资几乎没有增长。这种状况导致出现了上述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要不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干预和调控?在这个问题上,多年来,人们在认识上存在着不少误区。有人认为,搞市场经济,工资应当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不能干预;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分配自主权,政府不该干预;有人认为,工资分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政府无法监管;还有人认为,工资分配是企业的事,与政府无关等等。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一直干扰着政府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干预和宏观调控。最近,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由此可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在人均GDP接近2000美元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工资仍然是广大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应当审时度势、坚决按照中央关于“提低、扩中、调高、打非,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制定以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为重点的积极的工资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干预、指导和调控,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促进分配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这对于促进合理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显得很有必要。

  2 积极的工资政策

  所谓积极的工资政策,指由政府依法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为重点的相互配套的工资政策(包括完善工资立法),形成积极的工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通过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积极的干预、指导和调控,不断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不断加强对过高收入的监控与调节,形成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分配机制以及工资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的机制,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这个政策体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抓紧制定《最低工资法》,依法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目前,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层次低,规定不具体,缺乏刚性制裁措施,执行难度大,难以发挥保障和逐步提高广大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作用。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工资立法,提高《最低工资法》立法层次,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同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和物价以及人口赡养系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不断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形成最低工资水平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机制;要抓紧完善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灵活用工的工资及特殊工种津补贴的发放办法等,规范企业分配秩序;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在超额劳动等特殊情况下获得报酬的权利;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明确规定执法主体、违法责任及处理办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确保法律规定落实到位,以保障劳动者取得合法收入的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二是要积极指导,首先要指导企业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基本分配制度,按要素分配是从属于这一基本制度的。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准确理解并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基本分配制度的内涵,引导企业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生产特点,对不同岗位进行科学的测评,合理确定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形成合理的薪酬结构体系,使分配向劳动(技术、管理也属于劳动要素)要素倾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的微观决定机制和利益制衡机制。当前要明确两个协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培育协商主体,制定谈判规则,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着重建立一个真正独立行使工会权利、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集体协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形成集体平等协商决定本企业工资分配水平和增长幅度的机制。

  三是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和管理方式,通过各种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的预期目标,并通过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关系,合理调节本企业工资分配水平和行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关系,以实现劳动者工资收入与生活水平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稳步提高的目标。

  四是切实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分配的监控。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之中,市场制度还不完善,一些垄断企业凭借垄断资源、垄断价格,获得高额利润,实行过高分配。这些情况迫切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垄断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控。其主要措施是:(1)对垄断企业严格实行工资增长控制线办法。垄断企业工资增长速度要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地企业人平工资3倍以上的,要严格控制。(2)要建立完善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根据经营规模、投入产出、社会贡献、资本保值增值、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及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垄断企业经营者工资水平及其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关系,把经营者年薪制与实行股票期权结合起来,使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长远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控制经营者年薪水平,调控职工分配水平。(3)要进一步完善税收调节办法,加大调控力度。当前要通过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加大对垄断行业以及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调节,抑制过高收入。此外还要成立垄断行业薪酬管理指导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资委、工会和企业组织以及社会上办事公正、业务精湛的会计师、审计师组成,负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加强对垄断企业财务、人工成本、工资分配状况及列支渠道的监管,严格各项人工成本费用的列支渠道,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过快增长。

  最后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检测、预警体系。政府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统计制度和抽样调查分析制度,企业要依法如实报告工资分配的情况,帮助政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工资分配的信息,为调节工资分配提供决策依据。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财政对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公共事业和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理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进一步建立规范的工资分配秩序,清理工资外收入,打击非法收入,以体现分配公平。总之,上述政策要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为重点,以促进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形成相互配套的、完整的政策体系,使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经济发展而得到持续合理的增长,保证广大劳动者能够真正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当然,我们还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工资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是一把双刃剑。实行积极的工资政策,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增加企业人工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影响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扩大就业;也可能会推动企业成本上升而刺激通胀,或者增加出口企业的成本而削弱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等。然而,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能够预见到这些情况,并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适度适当地调整积极的工资政策,就能够收到预期的积极的效果。

  (作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观察”栏目欢迎读者来信交流,邮箱guchongqing@gmail.com。)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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