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成 调处机构可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为快速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今天正式发布。
据了解,处理机制是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应当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仲裁或诉讼产生冲突,受理的纠纷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二是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三是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四是纠纷所涉保险金数额,财产保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保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处理机制以保险公司自愿参与为基本原则,可以通过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采用调解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如果在此期间达不成调解协议,调处机构应当终止调处工作,并告知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此外,《指导意见》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在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调处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自2005年4月以来,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分别开展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试点工作。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处理机制提供了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不仅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降低其索赔或投诉成本。但由于已进行的试点时间较短、覆盖面不广、案件数量较少,在人员、经费、政策、运行机制等方面还不成熟,因此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的处理机制是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既不能操之过急,又要稳步推进。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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