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9日电(杨金志 曹小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开庭审理原中国轻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建平挪用巨额公款一案,并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法庭上指控,胡建平在2004年到2006年间,采用各种方法挪用公款1639.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债、套取现金等,除220.4万元退还外,余款至今未追回。
胡建平生于1964年9月,中专毕业后到中央直属大型企业中国轻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物资供销华东公司工作,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胡建平受单位委派,担任中国轻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6年3月,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胡建平有挪用公款嫌疑,遂对胡建平展开调查。案件侦查结束后,黄浦区检察院将案件报送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自2004年9月到2006年2月间,胡建平利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及保管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的职务便利,采用签发本公司本票、支票的手法,将中国轻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1639.5万元用于归还赌债、套取现金等。
纪检部门还查明,胡建平在此期间曾30多次出入香港和澳门。胡建平经常结伴光顾澳门赌场,并且出手“很大方”。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具了查明的事实。从查明的事实中可以看出,胡建平挪用公款的通常套路是: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巨额资金汇入其他公司账上,再通过中间人取出现金,用于归还赌债。
例如,2004年9月20日、12月6日,胡建平分别将中国轻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开具的两张金额为20万元、10万元的银行本票,经中间人邬某通过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套取现金后,再由邬某分两次将30万元现金交给胡建平。
检察机关9日在法庭上表示,胡建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建平则对部分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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