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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措施 2012年解决90%家庭住房问题

  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市场自主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

  《意见》为今后5年河北省的住房供应和住房保障指明了目标:每年竣工城镇住房2000万-25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业集资建房)占到10%-15%,约为200万-300万平方米;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90%的家庭拥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设施基本齐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经济适用住房

  须由政府代理销售

  《意见》明确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意见》要求在销售时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意见》指出应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此外,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业内人士称其为“体内循环”。

  廉租住房

  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意见》同时指出,个别保障能力较差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推迟扩大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意见》指出,要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

  集资建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此外,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

  住房公积金

  房贷最高可达30万元

  《意见》要求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各市应加强宣传,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要求各市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许跃彬)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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