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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挂失应该收费? 银行:收费是法律授权的

  “聚焦银行卡”系列报道之三:挂失收费理从何来

  密码挂失收10元,挂失补卡收100元

  两起官司一输一赢,再度引发人们对银行卡挂失收费正当性的质疑

  回顾:

  两起官司一输一赢

  关于银行卡挂失收费,有两起官司曾被广泛关注,虽然都发生在北京,结果却迥然不同。

  几天前,身为律师的戴福先生向《市场报》记者回顾了他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打收费官司的情况。“我觉得银行办理储蓄卡密码挂失,不用补卡就收10元钱不合法。”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因工行牡丹灵通卡的密码被盗,到工行德外大街储蓄所申请挂失。储蓄所要求他交纳10元手续费,将其身份证复印、留存,并收取了0.8元复印费。戴先生认为,储蓄所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他将工商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要求银行返还10元手续费、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印费0.8元,并赔偿26元交通费。同年9月20日,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起诉。

  随后,戴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后,法院认为,工行新街口支行的行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北京银行业协会的文件以及行业规范,在戴福先生办理挂失业务时,向其收取相应费用及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新街口支行履行了告知义务,戴先生在办理储蓄卡时未提出异议。因此,戴先生要求返还挂失费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另一起官司的主角是位记者。“公益维权英雄”喻山澜诉工行北京分行案的胜诉,首开银行向消费者认输的先河。2003年7月30日,中国工商报社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工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下属储蓄所交纳了100元补卡费。2004年4月,喻山澜将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诉至北京宣武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其补办牡丹交通卡的费用及利息,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其制定的补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

  喻山澜一审败诉后,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认为,工行出示证据证实牡丹交通卡的成本为30.80元,但对于多收的69.20元则不能证明收费的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银行返还喻山澜补办卡多收费用69.20元和利息。

  现状:

  挂失收费仍是行规

  为了解目前的情况,《市场报》记者向几家银行咨询了解到,一般普通的银行储蓄卡、借记卡办理挂失需交10元以上的费用,并另收补卡工本费,信用卡的挂失费为50-80元。

  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挂失需交10元钱,补卡收工本费5元。也就是说,即使是客户不需要重新办卡也要交10元钱。牡丹国际信用卡、贷记卡、信用卡等为20元。

  中国银行:借记卡挂失、密码挂失10元,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挂失、补卡需50元。

  建设银行:普通银行卡挂失需交10元,补卡收工本费5元,双币种信用卡50元。

  交通银行:办理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挂失6元,在银行柜台办理挂失收费10元,补卡5元。

  招商银行:普通银行卡挂失、补卡需交10元,信用卡60元。

  华夏银行:普通银行卡挂失要交10元,至尊金卡、丽人卡免费。

  民生银行:普通借记卡挂失、补卡10元;信用卡挂失、补卡80元。

  对于挂失收费,银行方面是怎么解释的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认为,牡丹交通卡的科技含量很高,工商银行在牡丹交通卡项目上的投入很大,在2亿左右,但在补卡上即使收100元,收入也远远不及投入。对于喻山澜一案,该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补卡手续费已废除。自2005年4月起,因丢失、损坏到工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 的收费标准,由100元降至30.8元。

  工行北京分行还称,牡丹灵通卡挂失收费是法律授权的。《北京银行业协会储蓄存单(折、卡)挂失业务的行业规定》中规定,储蓄卡密码挂失收费每次10元。储户到银行办理存款,存折(卡)和密码丢失并不是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必然事件,挂失业务也不是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必然业务,并非附随免费义务。

  农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从事个人金融业务人士对《市场报》记者说:“我国银行产业目前还不成熟,在银行改革初期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且在短期内很难改变现状。”

  观点:

  银行规定是霸王条款

  就银行卡挂失收费问题,当年起诉银行的戴福律师日前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说:“银行与储户之间进行牡丹灵通卡业务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银行为顾客办理挂失业务是法定义务,也是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银行单方面收取客户手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

  戴律师强调,他在开立个人储蓄手续及办理牡丹卡业务时,按照工行的要求填写了统一的格式《申请表》与《申请书》,即与银行签订了合同书,双方并无关于密码挂失费用的约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因此,工行收取挂失费没有合同上的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在规定银行挂失义务的同时,都没有授权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由此可知,为储户提供挂失服务是法律、法规对银行规定的义务,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存折挂失、密码挂失本身并非一项单独的业务服务,而是依附于存款业务或银行卡业务的。银行无权将完成一项业务必须的几个步骤分解,分别收取费用。

  银行是否应该收取银行卡挂失费用?其正当性何在?《市场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王锡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银行应向社会公开其办理银行卡挂失和补卡的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牡丹交通卡是驾驶员必须使用的,银行的垄断地位使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办理牡丹交通卡挂失、补卡收费100元是霸王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莘女士告诉《市场报》记者:“如果客户丢失银行卡后办理补卡挂失,收一点工本费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银行是企业,补卡需要一定成本。但如果客户仅仅是像戴福律师那样因银行卡密码被盗或忘记密码而办理密码挂失,不用办新卡,却也要收10元钱,甚至更多就不应该了。”

  专家还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进行牡丹灵通卡业务是基于双方的民事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卡和密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储户当然要进行挂失,这也是为了保证银行与储户订立的储蓄合同的存续,显然应属于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银行称牡丹灵通卡挂失收费是有法律授权,但《北京银行业协会储蓄存单(折、卡)挂失业务的行业规定》只是地方性行业规范,不能与法律相悖。因此,银行卡挂失收费不仅无法律支持,也缺乏合理性。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向《市场报》记者评论说,中消协曾点评的我国金融行业六大“霸王条款”,都是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希望银行方面不要以自己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市场最终是由消费者来决定的,他们会用货币选票来选择以消费者为“上帝”的诚信经营者。(记者 焦艳玲)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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