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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查处跨越法律障碍

  牛市之中,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小道消息漫天飞舞。利用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得利,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将被罚得倾家荡产。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世纪牛市,我们也期待更多的严刑峻法。

  “股改后,特别是在牛市行情之下,内幕交易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

现在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法规在进一步完善。但是,目前大法制环境下,如何进行查处内幕交易,还存在不少障碍和问题。”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周友苏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日前,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一线监管,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要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事实上,除了证监会先后发出多道金牌,沪深交易所也先后出手和采取措施,规制和打击内幕交易。有关专家指出,查处内幕交易还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措施。而目前,内幕交易的查处尚存在法律障碍。

  查处难度不小

  实际上,今年以来,内幕交易传闻未见减少,查处却鲜见。

  “不是监管部门不作为,是查处难度大。目前的内幕交易要巧妙复杂得多,增加了监管部门查处的难度。”周友苏表示,现时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已发生重大变化。前几年,监管部门主要监管和调整的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关系,主要违法行为表现出的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抽逃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为主。而现在,已经演变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违法获利更为快速、更具隐蔽性。

  周友苏认为,证券法修改后,对禁止交易也做了部分修改,对内幕行为、信息披露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另外,增加了民事责任的认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涉及到了,内幕交易目前在立法上相对以前,相对对其他行为的立法行为是比较完备的。但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此前被查处的南方证券一案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两种行为一起合并发生的,这也给查处带来了难度。

  司法障碍疑惑

  周友苏指出,目前,看起来相关规定非常详细,但是,“实际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的”。

  对于内幕交易损害方获得的民事赔偿,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已作出有相关规定。2001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下发了司法解释———《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但是,周友苏认为,障碍正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按高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目前只受理虚假陈诉的民事赔偿诉讼,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则还不受理。目前,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取消和修改,要追究内幕交易所以还存在障碍。

  而且,周友苏还认为,即使赔偿,也还存在很多问题。民事赔偿的主体应该是损害的主体和相关方,但是,如果股票已经多次转让呢?在熊市市场环境里又怎么界定受害人呢?另外,因为因果关系是必然的,不是或然的,法律上要求的因果关系又怎么界定呢?赔偿标准又怎么确定呢?

  灵活措施不少

  显而易见,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是没有异议的。但是,目前法律环境下,如何规范内幕交易呢?

  “一是立法的预设或者说事前防范,二是监管部门的监控,三是事后救济。”周有苏提出,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可以从这三方面实施。

  他认为,在立法上,对市场上特定的主体禁止其持有证券、转让证券和禁止短线交易,这也是在立法上事先预设的措施。目前,证券法分别在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九十八条、一百四十二条等做出了相关规定。而监管部门的监管,可以主要通过两方面来进行,一个是可以除了通过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另一个就是对违法案件的调查,目前,证监会被赋予了准司法权,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可以对涉案财产冻结查封,权力已经很大了。

  周友苏认为,还应该加强其他自律机构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应该加强独立董事以及完善现有举报制度和新闻媒体对此问题的揭发和监督。完善相关公安、银行以及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利于发现和查处。

  此外,周友苏提出,证券交易机构的监管比监管部门更直接,有利于其交易系统发现异常交易的有利条件,证券交易机构也可以进一步采取相关的处罚措施。

  在完善举报制度方面,周友苏提出,可以参照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行之有效的办法,给举报人予以奖励和保护,而事后救济就是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责任问题。“只有对其实施了处罚,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起到规制作用,不然,如果不加大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已经订立的法律也就等于零了”。

  而在查处中,还可以利用公司法等规定,可以通过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内幕交易嫌疑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内幕交易行为,从而减小查处难度。

  本报记者孙健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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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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