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位叫小梅的女生参加了淮南市人事部门主持的招警考试,其综合成绩排第8位,在拟录取人员之列。但这名女青年却因在招考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梅毒,而被一票否决。小梅在淮南市参加复检后,又先后在合肥的三家权威医院进行检查,结论都与招考体验的结果迥异。
法院的本质属性就是要为社会定纷止争,其终极目标就是要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法院来讲,有告必理、有案必接是不言而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院的一项基本义务,这其中的法理无须赘言。立案庭的法官所要做的,只是依法受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大可不必“等待上头的决定”。再者,法律也没有规定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这种纠纷,而在我们这个有着深厚“耻讼”传统的国度里,主动将纠纷诉请法院解决倒是应当鼓励的行为。
上述个案,即便参照苛刻的立案标准,也是符合起诉要件的。那么,法院逾期不立案并称要“等待上头的决定”,就确实让人颇费思量了。这儿所谓的“上头”,究竟是何方神圣,竟可以让一个法院甘冒“抗法”的恶名来痴等其作出“决定”呢?
一个猜测是上级法院。中国虽然尚未将法官独立尊奉为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宪政架构上,也确认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里的“上下级”,从司法的本质来看,仅具有“审级”的意味而绝非代表着行政隶属的层级。换言之,上级法院实则可称为“上诉审法院”,而不是至今仍被众多法官们所理解的“领导下级法院的高一级法院”。
当然,所谓的“上头”是不可能从法律文本中找到答案的。今日之司法生态中,一方面,法院的泛行政化已成众矢之的;另一方面,近年来的一些司法改革举措又在继续强化着司法的行政化。诸如案件请示汇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以及自上而下推动的种种防贪防腐措施,莫不有着浓郁的行政管理色彩。司法的“去行政化”实际上演变成了司法的继续行政化,不唯法院本身既有对独立的向往,亦有控制司法的欲望,就连看到了司法行政化弊端的大多专家学者,似乎也没能开出几方良药。一个近年来颇为流行的论调是,司法要“去行政化”就必须摆脱地方干扰,实行垂直领导。法院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本来就有名无实,现在还要借垂直的东风为“领导与被领导”正名。本系统的“行政化”事实上成了法院用以对抗系统外“地方化”的利器。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领导不断得到强化的今天,一个区法院等待在它“上头”的法院来“决定”就不会令人感到惊讶了。
另一个猜测是当地党委政府。可与“司法行政化”并称的是“司法的地方化”。小梅诉的两被告中,其中就有“淮南市人事部门”。小小的田家庵区法院院长以及该院一众领导的人事关系,与市人事部门可是有着莫大的渊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案中的被告之一也可视为法院的“上头”。当法官乃至法院院长的官帽都捏在一个被告手里,这个案件还真不好受理。即便依法受理了,也还不太好判呢!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下,等待这个“上头”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从我等旁观者看来,倒不失为自我保全的一个良策。
要让法院今后能避免再次碰上类似“立案,还是不立案”这种两难选择,解决的路径仍然指向司法独立。但“独立”云云还有待时日,远水毕竟解不了近渴,而小梅的个案却“只争朝夕”。此前,安徽芜湖的“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和小梅情况类似的张先著作为原告虽然最后赢了官司,但彼时芜湖市公务员招考早已结束,张赢了官司却仍然得不到岗位。小梅的案子若再拖下去,即便这之后能顺利立案和审判,她也很可能失去这一工作机会。所以,还是以异地审判来解决吧,当然,前提是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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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2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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