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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只唯上不唯法?

  安徽一位叫小梅的女生参加了淮南市人事部门主持的招警考试,其综合成绩排第8位,在拟录取人员之列。但这名女青年却因在招考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梅毒,而被一票否决。小梅在淮南市参加复检后,又先后在合肥的三家权威医院进行检查,结论都与招考体验的结果迥异。

据报道披露,几家医院的检查结论之所以互为矛盾,原因在于淮南方面的检查执行的不是国家通用标准。但对医疗检查的标准之争,淮南市人事局并不关心,他们坚持依据淮南的招考体检结果,拒绝招录小梅。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4月16日,小梅将安徽淮南市人事部门和体检医院一并告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然而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法定的7天立案期限早已过去,小梅依然没有得到立案通知,法院方面的答复是“等待上头的决定”。(5月8日《中国青年报》)

  法院的本质属性就是要为社会定纷止争,其终极目标就是要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法院来讲,有告必理、有案必接是不言而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院的一项基本义务,这其中的法理无须赘言。立案庭的法官所要做的,只是依法受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大可不必“等待上头的决定”。再者,法律也没有规定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这种纠纷,而在我们这个有着深厚“耻讼”传统的国度里,主动将纠纷诉请法院解决倒是应当鼓励的行为。

  上述个案,即便参照苛刻的立案标准,也是符合起诉要件的。那么,法院逾期不立案并称要“等待上头的决定”,就确实让人颇费思量了。这儿所谓的“上头”,究竟是何方神圣,竟可以让一个法院甘冒“抗法”的恶名来痴等其作出“决定”呢?

  一个猜测是上级法院。中国虽然尚未将法官独立尊奉为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宪政架构上,也确认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里的“上下级”,从司法的本质来看,仅具有“审级”的意味而绝非代表着行政隶属的层级。换言之,上级法院实则可称为“上诉审法院”,而不是至今仍被众多法官们所理解的“领导下级法院的高一级法院”。

  当然,所谓的“上头”是不可能从法律文本中找到答案的。今日之司法生态中,一方面,法院的泛行政化已成众矢之的;另一方面,近年来的一些司法改革举措又在继续强化着司法的行政化。诸如案件请示汇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以及自上而下推动的种种防贪防腐措施,莫不有着浓郁的行政管理色彩。司法的“去行政化”实际上演变成了司法的继续行政化,不唯法院本身既有对独立的向往,亦有控制司法的欲望,就连看到了司法行政化弊端的大多专家学者,似乎也没能开出几方良药。一个近年来颇为流行的论调是,司法要“去行政化”就必须摆脱地方干扰,实行垂直领导。法院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本来就有名无实,现在还要借垂直的东风为“领导与被领导”正名。本系统的“行政化”事实上成了法院用以对抗系统外“地方化”的利器。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领导不断得到强化的今天,一个区法院等待在它“上头”的法院来“决定”就不会令人感到惊讶了。

  另一个猜测是当地党委政府。可与“司法行政化”并称的是“司法的地方化”。小梅诉的两被告中,其中就有“淮南市人事部门”。小小的田家庵区法院院长以及该院一众领导的人事关系,与市人事部门可是有着莫大的渊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案中的被告之一也可视为法院的“上头”。当法官乃至法院院长的官帽都捏在一个被告手里,这个案件还真不好受理。即便依法受理了,也还不太好判呢!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下,等待这个“上头”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从我等旁观者看来,倒不失为自我保全的一个良策。

  要让法院今后能避免再次碰上类似“立案,还是不立案”这种两难选择,解决的路径仍然指向司法独立。但“独立”云云还有待时日,远水毕竟解不了近渴,而小梅的个案却“只争朝夕”。此前,安徽芜湖的“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和小梅情况类似的张先著作为原告虽然最后赢了官司,但彼时芜湖市公务员招考早已结束,张赢了官司却仍然得不到岗位。小梅的案子若再拖下去,即便这之后能顺利立案和审判,她也很可能失去这一工作机会。所以,还是以异地审判来解决吧,当然,前提是要“快”!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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