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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铁腕 中国的妥协

  罗培新

  ST啤酒花信息披露违规仅被罚款60万元,而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却高达22亿元,两者相差3666倍

  相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面对内幕交易时的铁腕,中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置显得“软”,并经常向股指“妥协”,而将监管的价值取向“异化”为维护市场稳定,势必会不自觉地默许或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2007年以来违规行为才愈演愈烈。

  5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披露已接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单。证监会以杭萧钢构未能及时披露足以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为由,对杭萧钢构处以40万元罚款;杭萧钢构董事长、总裁和总经理则分别被处以警告以及20万元和10万元大小不等的罚款。

  这一处罚委实让人失望。在这一处罚中,对各方倍加关注的杭萧钢构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监会恰恰不置一词。究竟是杭萧钢构及相关人员并未牵涉内幕交易,还是监管部门未能获取充足证据,无法定“罪”?市场依然一头雾水。

  很显然,这又是一次畸轻的处罚决定。内幕交易中外皆有,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却大有不同,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内幕交易的严厉处罚相比,中国的违法者简直像生活在“天堂”。

  美国SEC的铁腕

  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监管相比,美国SEC的监管令人印象深刻。

  首先,美国SEC出手果敢迅捷,在违规丑闻尚未从投资者茶余饭后的闲谈中淡出之时,就及时从重处罚。历史一再表明,在最受关注的情况下作出最及时的惩处,对于挽回投资者信心,能够起到最佳的效果。居住在香港的一对夫妇在今年4月13日至30日期间购入道琼斯股票,5月初就收到了起诉书。美国SEC向纽约曼哈顿的美国地方法院提出起诉,指控这对夫妇涉嫌在道琼斯并购案的消息正式发布前,利用内幕消息买入该公司股票,从而实现非法获益八百多万美元。再早前两个月,今年3月初,被SEC称为继伊万?博斯基之后最大内幕交易案的古登博格案开庭,美国SEC起诉11人及三家公司,美国司法部同时提起了刑事诉讼。尽管该案涉及人员众多、违法金额达上亿美元且情节极为复杂,SEC亦只用了半年时间。

  第二,美国SEC为何行动能如此迅速?关键原因之一在于建立了强大的数据库和监控系统。SEC将各上市公司高管和主要股东的资料、各自的家庭成员、主要朋友圈子,甚至所在高尔夫俱乐部会员等资料全部收入这一数据系统,并且及时更新。这比目前我国证监会要求各基金公司经理“主动”申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显然要来得更为积极。2006年9月,纽交所在美国国会作证时就公开表示,一旦怀疑有内幕交易出现,该交易所的监管系统能够提供交易参与者的姓名、住址、投资人的交易历史和常用策略分析、投资人家庭成员情况、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近期会议及活动、会议主要内容和参与人员等等。

  第三,美国SEC注重惩戒的现场教育与警示效果。在刑事法律理论上,证券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传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侵权案件相比,其社会危害远不如后者那么直观明了,人们通常缺乏对它的直观感受。故而,在大众心理上,白领犯罪更容易得到社会的宽宥。

  鉴此,美国SEC极为注重惩戒的现场教育与警示效果。一旦SEC经过初查并决定立案,即可由自律机构与SEC展开平行调查;如果案情严重,则由司法部和FBI介入侦破。查证后,司法人员从天而降,将还在做着发财白日梦的年轻白领戴上手铐,从其办公室里提走。试想一番当时的场景:在高级写字楼里,在一双双惊惧的眼神中,在一副副错愕与惶恐的表情里,发生了这一幕,其威慑效果该是多么地惊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对于违规行为之查处,向来是监管部门与违法者之间的博弈展开过程。以内幕交易为例,内幕信息与证券交易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向来是查证的重点和难点。美国SEC在查案过程中,形成了若干判定内幕交易可能性的经验规则:其一,向来购买债券资产的投资者(风险厌恶者),突然大笔买入股票资产;其二,某投资者连续大笔买入单一股票,而似乎从不考虑分散风险;其三,买入股票后,任凭大盘涨跌而兀自岿然不动,然后在该个股的相对高位处从容脱手。然而,在市场中浸淫多年的华尔街“高手”,与SEC对决时亦经常“怪招迭出”,SEC被迫不断修炼内功,才能从容应付。

  举例而言,按照SEC的原有规定,基金份额净值按照纽约证券交易所闭市(美国东部时间下午4点)时该基金投资组合中各股票的价格来确定。此前全天所有的申购、赎回请求均以此净值来计算,而4点后所接到的买(卖)单则都以下一交易日所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假如,某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4点30分,纽交所已经闭市,此时美国遭受大面积恐怖主义袭击。在这一利空消息之下,第二天股市很可能应声下挫,基金净值也将锐减。此时,如果能够按当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卖出基金份额,就可以避免损失。于是少数机构投资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说服其经纪商,将本来4点之后才下的卖单记作4点之前收到,与其他正常委托单一起发送到基金公司办理结算交割。而普通的投资者则享受不到这种差别待遇。这种现象居然在一段时间内普遍存在。对此,纽约州总检察长艾略特?斯皮兹(Eliot Spitzer)指出:“存在这种现象,无异于允许在赛马奔过终点后才下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美国SEC推出“严格4点规则”,该规则要求:只有每天下午4点钟时已在基金公司(或其特定代理人)手上的单子才可以以当日净值计算,而斯时只在经纪人手中、而未传到基金公司的单子,则不能按当日净值计算。

  另外,有限的执法资源相对于广泛的被监管对象,总是不敷使用,甚至常有捉襟见肘之势,此乃全球通病,强大如美国SEC亦未能例外。为弥补这一劣势,美国的经验在于,一经查证违法,必处重罚,在此种高压之下,侥幸心理将大为减少。

  举例来说,安然事件曝光后,其公司前董事长肯尼斯?莱被判175年的监禁外加570万美元的罚款,公司也因此破产。网易甫一上市,因无意中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决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而在我国,ST啤酒花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但是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却高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3666倍。

  打击违规与股指涨跌无关

  牛市往往掩盖了内幕交易,而一旦股指下挫,问题往往大面积暴露。鉴于此,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无不怀着“饱带干粮晴带雨伞”之想法,加强牛市时的市场监管与惩戒。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层也很重视牛市时期市场的监管,不过遗憾的是,在查处违法违规时,却经常向股指妥协,妥协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监管尺度的调整。当证券市场低迷时,证监会通常很少做出处罚决定,其中显见的原因是唯恐处罚决定会进一步打击市场信心。而在市场相对活跃之时,证券监管部门则会相应加大监管力度,阶段性地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以弹压市场。这一做法似乎已成传统。

  显然,如果将监管的价值取向“异化”为维护市场稳定,势必会不自觉地默许或纵容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还会造成处罚标准和惩戒尺度的偏倚。

  正是由于历年来惩戒市场违规未能收到明显实效,2007年以来违规行为才愈演愈烈。我们应当记取的是,“公开、公正、公平”是市场的基石和命脉,对它的任何背离都不容忽视。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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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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