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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否认从KTV版权收费中获得利益和收益

   “我们希望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诉诸法律手段”,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昨天下午在广州市委礼堂演讲,对去年以来的卡拉OK版权收费风波作正面回应。

  “版权局是依法行政”

  国家版权局去年11月9日公布每天每包房12元的K厅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代表广州K厅行会组织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认为这一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王自强说,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和根据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2005年3月生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来进行的,谁认为这个标准“不合理、不合法”,请他们自己去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王自强强调,12元的收费标准并非国家版权局制定,而是国家版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告这一标准,“国家版权局是依法行政,没有任何利益和收益,版权局不收一分钱”。

  “12元标准基于广泛调查”

  在去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使用费标准前,国家文化部曾宣布将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按点播率收取版权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数次向媒体表示,倾向使用这一系统。

  版权部门与文化部门对于卡拉OK版权收费的不同标准,是否存在矛盾?王自强表示,对于K厅,国家版权局依法分管著作权问题,文化部是管娱乐市场问题、卡拉OK厅的市场准入。“文化部门能不能管著作权问题,大家可以去问一下,文化部门的依据是什么?文化部门制定(按点播率收取版权费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我不太清楚,也不好评价。”

  那么,按每天每包房的收费标准,能否过渡到按点播率的收费标准?王自强说,日本、香港台湾等流行卡拉OK的国家地区,都是实行按每天每包房的标准收费。王自强还说,12元的标准,是建立在对100个城市的调查,按K厅1%的营业额来算的,“K厅是按照包房(大小)向消费者收费,现在要收版权费,才提出要按点击率。K厅向消费者收费时,怎么不按点击率来收呢”?(记者许黎娜 通讯员杨菁 杨海青)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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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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