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旅客知情权,但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王晓雁
人们希望这起机票超售案是“首例”,也希望是“最后一例”
“南航今天下午3点多给我们送来了1300元违约赔偿金!”5月15日,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张斌来电告诉媒体,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南航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但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给付原告违约赔偿金13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4元。当日,法院向南航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
谈到判决所认定的南航“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这一点,张斌认为,此处还有可待商榷之处。“航空运输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其完全占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隐瞒机票超售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并且,人民法院在赔偿金额上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从而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能否认定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上,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向记者表示,虽然“貌似”很难判定航空公司是有意还是无意,但其在明知有可能会导致某人无法登机的情况下,仍继续放任此种事情的发生,应该属于预期违约和故意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欺诈。“而根据赔偿额为1300元来看,法院依据的正是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所以事实上的欺诈行为肯定成立!”
...每一个成员航空公司航线所及地的机票,天合联盟成员也将通过南航的国内航线网络深入中国腹地。 近日就有消息称,作为天合联盟一员的法国航空公司...
2007-05-1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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