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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国资委的定位与城市公共资源的问题

  编者按:城市国资论坛五月十七日南京拉开帷幕,搜狐财经作为此次论坛的独家网络支持,对论坛进行了全程报道,武汉大学教授、博导、物权法草案修改小组成员孟勤国发表了讲话。

    孟勤国: 我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首先需要我们国资委系统首先要有自信心,因为我接触过很多地方的国资委的领导,大家心都比较虚,虚在哪里呢,一个是因为权力有限,第二总担心被指责为“以政代企”“政企不分”,管得多,害怕,管得少,又不能起到监管的作用。

对这个问题怎么来看,我想有几个是我们讨论的前提:

  一)国有资产肯定是要有人管的,这个前提不可否认,不说我们国家有那么庞大的国有资产,就是国外,他也同样需要有人管理国有资产,我了解法国的国民企业,比例还相当高。这个不是我们中国特有的问题,是每个国家都有的问题,只是总量大小的问题,所以国有资产肯定是要有人管理的。

  二)管国有资产的管理肯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管理:

  1、是国家作为老板,或者投资者,作为所有权人,对资产管理,这就是我上午讲的司法上的管理,这一部分管理是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必定要管理的。我去炒股票,我的帐户我可能不管理吗,比如我委托你帮助我炒股,但是对买股票的情况,我可以不干涉你具体操作,但是我必须要监控你帐户里面的资金有多少,要了解你的经营状况。

  2、是公法上的管理,国有资产作为一种财产为什么会发生公法上的管理,那主要就是国有资产出现一个问题,他比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经营一定是要分开的,国家自己不可能经营财产,他要行使所有权,他要找人,他找国资委,要找经营公司,你比如说国资委也好,国有经营公司也好,他跟国家还是有区别,也就是说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是相当于国家的代理人,国有经营公司也可能为了自己的小利益损害整个国家利益,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对国资委本身、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要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两种管理,后面的管理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当然还包括对国有资产做非正当损益的监督。所以我觉得咱们国有资产管理这两种管理一定要区分清楚。

  我觉得我们现在国资委的地位,两种角色都有,一种是作为出资人角色,一种是作为公法管理,这两种都有,我的看法国资委应该更多的往私法的监管方面发展。私法的监管方面这个可以说是理直气壮的,我作为投资者,就像李嘉诚(李嘉诚新闻,李嘉诚说吧)一样,他出资的企业他就需要监管。我觉得国资委管理企业可能各个地方还不一样,比如说中央国资委管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集团,这种可能就可以虚一些,到地方上的一个国资委,他管的可能就要实一些,刚才我听了很多同志讲了地方上的国资委的问题,比如说地方的国资委,你像有一些地级市或县级市,下面就那几家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控股企业,就那么几家,你说这个国资委不管的具体一点吗?所以我说从中央到地方,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当地的国有经济的总量来考虑,比如要不要成立一个国有的资产经营公司,因为在国资委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企业之间再搞一个国家独资的经营公司,需要不需要搞,我就觉得要考虑你这里的经济总量,国资委搞不过来了,需要搞一个经营公司,如果总量不大,那就不一定要做一个中间层,所以我觉得我们国资委要考虑私法的权利,做老板的权利,而不是监管的权利。现在的《物权法》也给了国资委这样的权利,是出资人,我说的话应该算数。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国资委大的监管机制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只是一些做法的延续,那么政府也没有把国有资产这一块看的太重,我不是市长,我要是当市长了我会把这一块看的很重的。因为这个是腰杆,是我的经济实力。

  我在80年代的时候就提出一个理论,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我先把国资委对企业的权利界定清楚,我当时说了重大决策权,经营者管理选择权,企业撤销权啊等等,其他的经营活动就交给企业,并不是每一笔交易你都要去批准,即便是老板,你也不可能对每一笔交易签字的,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大家探讨了,就是城市里面一些公共资源的问题。我觉得要分一下,比如说水厂的问题,其实这个地方有两个权利,一个是我们政府投钱到水厂的设备,这方面的财产权利,第二个实际上还有一个权利,就是特许经营水厂的一个权利。我们平常现在大家都讲资源,大家都讲到了更多的是自然资源,比如矿业、捕捞,这次的《物权法》把这些自然资源的独占权认定为物权,比如探矿权,采矿权。我给你经营水本身就是一个权利。可是我们现在还有一种资源,我的那本《物权法》的书里面,我把他跟自然资源合并了,这是垄断的,建水厂的权利本身就是一个资源,我给谁。这就是一个公共资源,这个资源的所有权应该是政府的。政府就可以说我这个城市里面要建三个水厂,我们可以把使用权、经营权拍卖,三家水厂,我把这个权利拍卖,有谁愿意来建水厂,你投资水厂等等都可以,但是即便我一分钱不投资,我对这个水产的资源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你只有经营权,这种很多,你比如说我们很多城市把出租车的车牌照拍卖,为什么要出租车的车牌照拍卖,因为一个城市是不允许无限制的增加出租车的,所以政府出租的车牌照职能通过拍卖来确定谁来经营,这种经营本身就是一个资源,拍卖的钱是政府的,我们国有资产这个公共资源,作为地方政府来说,要重视公共资源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是我们国家的,是我们政府的,是我们国有的,这正是因为城市化造成的,有人问,凭什么是国家的,因为这个城市我们政府在财政投入形成城市化的中间所承担的投入开发主要是财政解决的,所以在这个城市里面的资源拍卖收入应该是政府的。

  这三个水厂既可以是民营企业经营,也可以是政府自己经营,所以这两个应该分开,资源的所有权和资源的经营权应该分开,民营企业要来经营,可以,不管怎样经营,你必须符合政府当时让你经营时候的条件,比如说价格的限制,比如说社会责任的承担,像这种公共产品是不可以用纯粹的利益来衡量的。政府要控制一个水厂,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控制,一个是处于资源出让者的身份来控制水厂,如果你不符合我当时的条件,我就可以收回,第二个控制就是我直接参股,作为经营者的身份来控制。万一50%还不够怎么办,这可以通过出让者的身份来控制。

  在城市的水、电、煤气、道路、公交这一些城市的公共产品,这个产品的的市场化肯定是要受限制的,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这是因为产品的性质所决定的。你比如说电价的问题,你限制定价你就因为着市场是不彻底的,这是没有办法的,即便在国外,也不是想涨价就涨价的,也不是的,在这些产品里面,我认为,应该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这个不可能离开政府的主导,特别是在咱们中国,中国的历史上老百姓叫我们“国家”,是一种家,依赖国家,依赖公权,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老百姓平常有水有电的时候,他会说政府少管一点,但真正停电停水的时候,比说有一个城市的水电完全是民营化的,如果停水停电三天,你看这个城市的老百姓去找谁,他绝对不会去找那个老板,他肯定找政府,所以我们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和领导,他总想通过所谓的市场化,卸掉自己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放下这个包袱,他以为加快了民营企业以后,他就没事了,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提供公共产品最重要的责任是政府。这一点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所以实际上现在我们在反思医疗的市场化,教育的市场化,住房的市场化,我们都碰到了同样的问题,刚才我在想一个问题,在公共产品上,政府提供某种补贴,这种现象在中国是不可能杜绝的。没有哪个城市能够限定价格的情况下永远是盈利的。所以我主张的地方政府在地方的城市公共产品的问题上,我们还是要进行市场化,核算包括经营原则,规则,我们要按市场化,但这个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责任,所以有些事情我举一个例子,可能大家都注意到,五年前,那时候证券公司成立了很多以私人资本控制的民营公司,但现在许多证券公司又是国有为主了,很简单,“南方证券”破产以前,挪用了80几亿的股民保证金,这个按照市场化的道理应该去找“南方证券”,可是股民没有找他们,而且去找政府,最后这80几个亿的资金是我们人民银行垫资的,其实也就是我们政府出钱。央行有什么义务去帮助“南方证券”呢,涉及到国家金融安全的东西,这些地方国有经济如果不占主导地位是不可以的,你可以在某一阶段不占主导地位,你可以在你当市长的时候把这个东西甩出去,下一任市长还是要来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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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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