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勤国:刚才我接到一个条子,第一个问题是这样的:许多时候许多城市有两种接轨模式,一个是国资委监督国资公司在经营具体的公司,第二是国资委直接监督具体的参股公司,这个选择完全是要看当地的情况,如果是国有资产总量比较大,行业分布比较广,应该选择第一个模式,国有资产总量比较小,行业比较单一,可以考虑选择第二个模式。
第二个问题,国资公司如果行使股东的权利,和国资委按《物权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有没有矛盾。
我觉得是没有矛盾的,因为实际上国资公司直接行使股东的权利,国资公司本身是独资公司,国资委可以通过独资的国资公司来实行股东权利。所以这两个是不会有矛盾的。
国资公司收入如何上交,比例如何确定,如何实现国资的在投入。
这个现在还是刚刚开始,首先我们要明确,国资公司作为一个参股企业的实体来说,他是一个股东,他应该是有权分红的,如果是国资委直接控制,不通过国资公司,那么国资委就是股东,股东分红,这是天经地义的,不可以说其他的红都分了,国有股的红不能分,而且我非常赞成国有股东一定要分红,原来不分红是考虑把这个钱留在企业里面让企业自身发展,那是因为独资企业的时候,因为我留在独资企业里面那么等于让他壮大,等于是养鸡一样,把它养大了还是我的鸡,现在你们注意了,现在是参股企业,你再不分,那个红是大家都有份了,这个是原则问题,我觉得如果是独资企业你把国有股红利放在公司里面可以,但是你如果是参股企业、控股企业这个怎么可以不分红呢。一定要分红。
国资委要根据政府的要求,这个钱也不是私有的钱,实际上就是政府的收入,再投入就是要政府同意,比如说政府把这个权利下放给国资委了,你就可以直接使用红利。红利的钱和财政的钱必须分开,财政这一块的来源主要是靠税收,应该说财政那块的收入主要就是通过税收过来的,国有企业的红利收入要单独核算,这可以避免到时候政府用迟滞预算,把经营性收入全部拿去干其他的事,以后国有经济会越来越小的,如果把经营性收入要划给政府用也必须有一个章程,这不宜与财政混在一起,这个收入的帐户应该是国资委管理。政府有两个钱口袋,左边的口袋是税收收入,另外一个口袋是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经营性投资,把经营性收入要往税收那边划过去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程序,才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最后进入消费领域。资金还是应该留在生产方面。
不知道我这样的回答提问的同志是否满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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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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