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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旧款重疾险合同可更换 新款重疾险“价差不大”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今年4月3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公布后,重疾险理赔标准问题一直困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昨日宣布,该公司将对购买重疾险的保户遵循“有利于客户”的总体原则履行保险合同。

同时,客户若提出将原保险合同疾病定义更换为《规范》中相应疾病定义的要求,中国人寿将给予更换。

  据悉,对于购买中国人寿在《规范》出台前开发的、包含重大疾病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的客户,在2007年4月3日以后发生重大疾病理赔或者理赔未结案,中国人寿将遵循有利于客户的原则,按照原合同所附条款的疾病定义并参照《规范》中相应的疾病定义进行理赔;客户若提出将原保险合同疾病定义更换为《规范》中相应疾病定义的要求,中国人寿将给予更换。更换疾病定义后,一旦发生理赔,中国人寿仍将遵循“有利于客户”的原则进行理赔。

  据了解,中国人寿重疾险产品中的疾病定义和《规范》相比,有的病种保障范围宽泛些,个别病种保障范围狭窄些。目前,公司正在对相应的旧款产品作进一步规范,规范后仍会继续销售,“价格上差别不大”。目前,中国人寿也已开发出符合《规范》的重疾险新产品,已向保监会呈报,等待审批。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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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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