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应该说,在当前股市处于高位,新投资者蜂拥入市,并相应缺乏市场风险意识的情况下,证监会多次提示市场风险、并要求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多管齐下的进行投资教育,无论对市场还是对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件不可或缺并值得肯定的好事。
但想指出的是,市场风险,或者说股市风险,不但在理论上存在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而且其酿成的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在股市既可能会有类似杭萧钢构与上投摩根“老鼠仓”的非系统性风险,也有可能出现因市场制度缺陷形成的系统性风险;而在新兴国家市场,更可能会有因机制缺陷、甚至于监管不当所形成的风险。
就此,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摆在了面前,如果承认市场风险形成原因各有不同,并且风险的出现也可能是因为市场监管、经营服务等种种原因,那么在此前提下,作为现在风险教育主要对象的投资人,显然就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当监管出现失当,或者相关公司自身管理有缺陷,并由此造成投资人利益损失的,投资人理应得到保护。并且如此的责任担当,还应当是有制度明确与可追索的。具体以大家所关注的杭萧钢构与“老鼠仓”事件为例,杭萧钢构的不规范信息发布,除公司责任外,监管是否也存在滞后?而“老鼠仓”又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可以说,这些问题都是市场发展中必须面对的,然而目前还没彻底解决、或尚不明确的制度机制问题。
另外,按照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市场风险被教育对象似乎就是投资人,“买者自负”与“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也不绝于耳,而监管机关与证券公司等又总是以风险教育者的市场角色出现。而这,仅仅从市场风险酿成原因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一个健康和公平的市场,市场的监管、经营、投资人都应受到权责对应制度的约束。应该避免出现让投资人独自承担风险与后果的情况。
...教授21日在上海表示,上周央行出台的三项政策,针对的都是货币供给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 对于证券市场的风险,樊纲认为政府不会出台相关政策去干预市场...
2007-05-2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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