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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条子”暗流 农村非正规金融案例剖析与建言

  农村非正规金融

  所谓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通过非政府监管渠道,利用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为农村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资金融通服务的形式及其活动。它不仅包括非组织化的农户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还包括银背、私人钱庄、合会、民间集资、民间商业信用、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各类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融资等组织化行为。

猪条子买卖就是其中一种。

  一根链条

  将收到的“猪条子”即时变现,成为生猪贩卖者的必然选择。这种强烈需求催生了一根特殊的金融链条

  山东诸城市昌城镇,有一家规模较大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山东诸城市得利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由当地村办企业逐步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生猪多数来自外购。由于需求量较大且价格较为平稳,来自鲁、冀、豫等大量外地个体生猪贩卖者成为了得利斯公司的生猪供应商。但这些生猪供应商必须面对的事实是,他们将生猪出售给得利斯公司后,得利斯公司并不当时给付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只是出具一张具明金额的欠款单。因其形似以前农民缴纳国库粮后收到的白条,故当地群众称之为“猪条子”。其上不具公章,无兑付担保,不标明应收款人,只是口头承诺7天之后凭条按标明款额付现。

  这对生猪贩卖者而言是个比较苛刻的条件。一方面,贩卖生猪需要的周转资金量较大,而其面对的上游客户大多是分散的饲养生猪的农户,即便是从专业化养猪场收购生猪,由于近年来生猪饲料价格上涨较快,也必须当时付现。因此,生猪贩卖者的即时现金需求意愿很高。另一方面,在现金充裕的情况下,生猪贩卖者收购一车生猪(即可以达到与得利斯公司进行一次规模交易的量)的时间加上运输周期共约为3天,而等待7天就相当于将经营效率降低了2/3强,这对“重利轻别离”且预算硬约束的供应商们而言是万不能接受的。因此,将收到的猪条子即时变现成为生猪贩卖者的必然选择。

  生猪贩卖者这种强烈的变现需求催生了一个特殊的行当-猪条子买卖生意。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生猪贩卖者销售生猪后,拿到得利斯公司出具的7天后付款凭证-猪条子,尔后将猪条子折价出售给得利斯公司驻地昌城镇的居民(猪条子收购者),获取现金。折价率(实质上是贴现率)根据市场行情会略有浮动。一般行情是,猪条子收购者以9920~9940元现金收购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猪条子。猪条子收购者付现后,约定对生猪贩卖者无追索权,唯一的权利是 7天后凭条到得利斯公司获现10000元,赚取60?80元利润。这种猪条子买卖生意发端于2000年左右,迄今已形成相当规模,培育了当地一个近百人的以资本利得为主要收入的群体。

  一个缩影

  如同众多转轨经济国家一样,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具有典型的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特征。农村非正规金融正处于阴影重叠部分

  事实上,猪条子买卖只是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一个缩影。长期以来,如同众多转轨经济国家一样,中国金融市场体系具有典型的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特征:从空间属性看,城乡金融市场二元分割,农村现代金融服务匮乏,城乡之间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严重不均衡;从制度属性看,还存在麦金农(1973)所谓的二元金融结构特征,既有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网络组成的有限的正规金融,同时还存在较大规模的游离于监管当局管制之外的非正规金融。

  如果对猪条子买卖做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交易主体看,买猪条子的多是昌城镇政府的干部和有家属在得利斯公司工作的农民,他们对本地企业得利斯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渠道多元、反应灵敏,具有明显的软信息优势。卖猪条子的则是那些来自外地的生猪贩卖者。他们急需现金,但在昌城镇人生地疏,又因无法提供从银行和农信社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而被拒之门外。

  从交易客体看,猪条子买卖完全脱离了政府监管下的金融结算渠道,是纯粹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双边行为。猪条子收购者购买猪条子时,不论金额多大,都不通过当地银行转账结算,而是直接给付外地生猪贩卖者现金。

  从交易目的看,买猪条子的生猪贩卖者主要是为了及时获取现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买猪条子的当地居民是为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获取利润。从交易工具看,猪条子买卖是一种难以用标准化正规金融产品描述的、既似票据贴现又像买断型保付代理业务的“非正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在正规金融活动中还无例可考,但具有较高的市场化程度。

  从交易性质看,猪条子买卖是不受政府监管、不受法律规范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买卖双方没有规范的合同,更没有抵押担保,采取的是一种建立在道德上的隐形合同。买卖双方直接见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不需要各种审查手续,合同的履行不需要法律约束,依赖交易双方重复博弈形成的“自发秩序”,但履约率很高。

  一种必然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 生和发展集合了金融抑制和信息不对称两种原因,是农村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需求时市场倒逼机制的产物

  借助既有理论并结合实际,可以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经典文献对非正规金融存在与发展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政府政策的金融抑制理论解释。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普遍实施利率高限、信贷配给、高准备金率和外汇管制等金融抑制政策,刺激对资金的需求并阻碍资本的形成,而过度资金需求迫使金融机构采用非利率手段进行资金配给。国有部门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廉价的政府补贴资金,而非国有部门只能求助于昂贵的不受利率限制的非正规金融,从而促进了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

  另一种是基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信贷配给解释。该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合约实施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广泛存在,利率水平不是金融信贷机构决定的惟一参数。当出现过度信贷需求时,金融机构可能求助于非价格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结果是即使不存在利率高限,信贷配给也能使市场达到均衡。信贷配给导致信贷市场分割,非正规金融得以产生和发展。

  从金融抑制角度看,中国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及其经营效益曾长期低迷,迫使政府通过采取金融抑制政策,控制金融部门并动员资金注入国有经济,保证其生存发展,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除政府偏好之外,其余经济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主体以及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确立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难以在政府控制下的正规金融市场中得到满足。从“三农”发展实践看,农业是中国经济转轨的先行部门,经济规模庞大,而且更多体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通过“系统性负投资”承担起了为国有经济部门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资金支持的职责;农村则是长期以来政府公共财政的“死角”,获取的政府财政支持在国民经济部门中相对较少,农村公共基础设 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积累;广大农民(农户)和众多村办企业作为中国经济转轨中最早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最早形成预算硬约束,承担生 产风险,利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却被其他经济部门“摊薄”(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农民收入增长乏力,资本的自我积累能力薄弱。因此,农业、农村和农民对资金融通的需求非常强烈。在这种情况下,适应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并因其与市场的天然接近而不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其实就是经济转轨时期,为克服金融抑制下的资金短缺而由农村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制度供给。

  从信息甄别角度看,“三农”的基本特点是经济主体数量庞大且极其分散,农村经济主体经营信息的公开性和规范性较差,正规金融机构获取农村经济主体经营信息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国有银行虽然在农村也设有分支机构,但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息了解严重不足,搜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成本高昂。农村信用社尽管植根农村,但作为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活动也必须执行一系列技术标准,如抵押品和尽可能完备的契约,实施难度和成本都很大。正规金融和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和契约高成本,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为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采取信贷配给,结果是即使农民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贷款需求仍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

  在山东诸城案例中,尽管猪条子买卖盈利性很好,但得利斯公司驻地昌城镇的几家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对生猪贩卖者财务信息难以掌握,又缺少抵押品,因此对其融资需求爱莫能助,迫使生猪贩卖者寻求正规金融渠道以外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在正规金融机构无力克服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具备信息获取优势的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市场必然耦合。

  可见,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集合了金融抑制和信息不对称两种原因,是农村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需求时市场倒逼机制的产物,其存在与发展有其必然性。

  积极面孔

  农村非正规金融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有效提高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通过竞争机制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

  双重二元金融结构中,农村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并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在农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实际效果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大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

  据相关估算,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早在2002年就达到了2001~2750亿元。农业部农研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

  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款余额的19%,占年内累计借款余额的26%,而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借贷来源有81%来自非正规金融,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一比例分别为76%和60%。从这个意义上看,非正规金融以其庞大的资金规模和独特灵活、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广开融资信贷门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求矛盾。

  ■有效提高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非正规金融分流了部分正规金融资金,有效降低了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中资金的非市场化配置比重,从整体上提高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促进了农村经济主体的生产效率提升。上述案例中,通过猪条子买卖这一非正规金融活动,生猪贩卖者可以及时贴现获取现金投入扩大再生产,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对收购猪条子的本地农民而言,猪条子的贴现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收益也大幅增加。同时,猪条子买卖的存在,还降低了得利斯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公司可以通过延期付款实现资金短期无偿占用,企业经济效益也得到提高。

  ■通过竞争机制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

  一方面,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程度,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了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始终高度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在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上充满活力,反应灵敏,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制度设计的重要参照物。

  消极影响

  非正规金融中的大量资金可能来自正规金融。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高风险可能传导至正规金融,进而影响到整个体系

  农村非正规金融也给整个农村金融体系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从农村非正规金融本身看,缺乏较为规范的金融活动组织制度,经营风险较高。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组织化形式,但是这些组织化形式缺乏较为规范的金融活动组织制度保证,多数活动仍处于原始的自组织状态。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名为股份合作制,但实际上几乎没有固定的股本金,没有固定的或真正的股东,从而成为了没有真正所有者的信用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缺乏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方法原始,其筹资、征信、信息处理、信用审核、授信、期限转换、风险化解能力较低。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差,虽然在关系型交易中借助血缘、地缘而具有软信息优势,但是在把握宏观经济形势 和产业政策变化上却常常是“盲人骑瞎马”。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较高。

  从对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来看,农村非正规金融负外部性风险较高,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潜在威胁。由于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营风险随时可能变为现实。同时,缺少正规金融所享有的“太大而不能倒”(TooBigto Fail)或“太政治化而不能倒”(TooPolitical toFail)的隐性保障,一旦发生风险,很难获得政府的财政救助和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取缔或清算解散。但问题在于,资金本身的流动性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非正规金融中的大量资金可能来自正规金融。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可能传导至正规金融,进而影响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例如在猪条子买卖中,部分猪条子收购者是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投入猪条子买卖生意,若得利斯公司因非内部原因出现经营危机而对猪条子止付,或者收购到假的猪条子,则猪条子收购者将会血本无归,丧失偿付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给正规金融带来损失。

  趋势与建言

  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中,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是先出现于监管视线之外,然后被监管部门法制固化。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出现了猪条子买卖等票据贴现甚至更加复杂的形式,因此必须“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理论上讲,随着市场主体活动范围无限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基于血缘、地缘的软信息优势将不复存在,农村正规金融将逐步替代农村非正规金融。但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消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金融抑制政策的消失;二是农村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消失。因此,必须看到,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取代非正规金融:

  首先,农村金融主体特征演化缓慢,信息不对称现象将长期存在。中国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步阶段,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和开放化程度的提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农村社会的信用习俗、农民的金融文化理念在短时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农村金融的需求者将更多为非正式组织,没有财务信息披露机制约束,信息不对称仍将是未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特征,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在掌握信息、控制风险方面的突出优势将长期存在。

  其次,农村正规金融克服信息不对称困难重重,关系型交易(RelationTransition)将长期存在。克服金融合约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办法就是贷款抵押制度。反观农民的可抵押品:新近通过的《物权法》并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农村的集体土地,除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承包的集体所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的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外,其余的不能作为抵押品。农民宅基地不能抵押的特性决定了农民住房抵押受限;农业的生产性财产一般难以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变现,往往难以被接受作为抵押品。在大多数交易主体都缺乏担保抵押能力的农村金融市场中,以关系型交易为主的非正规金融势必将长期存在。最后,农村正规金融的市场供给能力不足,无力全部取代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其组织形式和创新活动受到当局审慎监管,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实际上,农户的金融需求多元且单一规模小,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工具。从案例就可以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且出现了猪条子买卖等票据贴现甚至更加复杂的形式。

  若要通过正规金融替代非正规金融,则不外乎以下可能途径:一是保证生猪贩卖者能够及时在得利斯当地的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就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生猪贩卖者的经营信息了如指掌,且有合适的抵押品。作为外地商人,显然无力满足这些条件;第二种办法是将非正规金融釜底抽薪。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提升存款利率,把当地农民投入猪条子买卖的资金吸收到正规金融渠道中来,条件是存款利率高于猪条子买卖利润率,这显然不现实;第三种方法就是解决得利斯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正规金融向得利斯公司扩大信贷投放,使之能够及时付现而不再向生猪贩卖者支付猪条子。但实际上这是公司的经营技巧,即便是增加信贷供给,恐也难以奏效。因此,可以预言,单纯依靠发展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

  事实上,农村非正规金融和农村正规金融之间不仅存在竞争关系,而且更多表现为共生互补关系。

  从产生机制上看,只要农村正规金融缺位,农村非正规金融就有生存空间,而且往往具有比较优势,从而使得农村正规金融和农村非正规金融各有不同市场空间,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分工,共同存在。

  从发展机制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中,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总是先于正规金融,许多金融创新都是先以非正规金融的面孔出现,然后被监管部门法制固化成为正规金融。而正规金融随着监管规则的变化也可能随时转化为非正规金融。

  因此,现阶段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满足“三农”金融需求,不应该依靠单纯发展正规金融,甚至一味地采取挤压非正规金融的做法。客观现实的取向是,根据现阶段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构建一个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要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转入现代金融发展轨道。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非正规金融最贴近市场,同时盲动性最强,参与主体羊群效应最明显,抗风险能力最差。必须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本范围,引导现有农村非正规金融通过新设、参股、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要创新金融监管制度。拓展金融监管通道,充分利用现有农村正规金融人员机构网络和结算系统,扩大有效监管范围,加强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资金流动的监管,掌握农村资金的总量、结构及其流向。

  要健全法律法规,打击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非法行为。虽然多数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用于合法目的,但不容否认,农村高利贷、标会、私人钱庄等具有及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此为载体,或高息圈钱用于投机,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进行欺诈,导致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秩序混乱,危害社会安定。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增强农村非正规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制观念,依法打击寄生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非法行为。

  作者介绍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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