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尽快提交国务院。”
    这是日前从5月24日至25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研讨会上传出的信息。
    据悉,此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充分交流看法。会上,各单位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目的、定义、经营原则、经营主体等主要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在立法的必要性、经营主体、经营模式、风险分散方式以及监管协调机制的架构等方面,认识逐渐趋于一致。
    农业保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对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发展非常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至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我国农业保险至今仍未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缺乏长效机制推动和保障,各地做法不一,程度不同,极不利于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为巩固成果,扬长避短,形成合力,当前亟需通过立法,建立长效、规范的制度体系。
    2007年1月,《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保监会负责起草。农业保险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保监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建立了由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农民和农民协会的意见,并考察了国外农业保险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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