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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实施,个人破产何去何从?

  6月1日,历经12年的酝酿与修编,新《破产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据报道,新《破产法》引进了一系列的先进理念与思想,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有人认为,新《破产法》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以前,国有企业的破产是一种“政策性破产”,某种程度上是有违市场逻辑的,而新的破产法则在企业职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并着重强调企业重整制度,这是立法者集体智慧的体现。但是,这部破产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尽管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是,仍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再一次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显然,这削弱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有意思的是,在2002年的《破产法(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合伙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性组织等。可是在新《破产法》中,这一条被抹去,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如果说2002年草案是一种“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的话,那么,新《破产法》的这种模糊战略则重新回到了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纵观历史,包括自然人在内一般破产主义本是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而新法的重新定位,到底是一种前进,还是倒退呢?

  说到个人破产制度,一个不得不提的案例是香港艺人钟镇涛。几年前,钟镇涛借钱炒楼欠下巨额债务,被迫向法院申请破产,直到去年,破产令到期解除,无债一身轻的钟镇涛告别破产的日子,重新展开新的生活。在大陆,类似的个人破产案例,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恐怕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可能出现。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并因此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是,如果缺乏法律调整,甚至无法可依,必将导致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社会交易链条的断裂,并进一步损害经济效率。

  在我国,近年来消费信贷与日俱增,各大城市相继出现了什么“月光族”、“卡奴”、“房奴”等等群体,目前,股市又是异常火爆,各种不确定性随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愈显急迫。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在给予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

  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本是所有破产法的起源,而企业法人的破产,只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的延伸。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也一直占绝对比例。以美国为例,2000年美国破产案件约130万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高达120万件。私法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主体都平等地拥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机会,在面临困境时,也应该获得同等的救济。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无论是商事自然人,还是一般自然人,在理论上,他们都应平等地适用破产程序。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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