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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新《破产法》不该将个人破产拒之门外

  6月1日,历经12年的酝酿与修改,新《破产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据报道,新《破产法》引进了一系列的先进理念与思想,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有人认为,新《破产法》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以前,国有企业的破产是一种“政策性破产”,某种程度上这是有违市场逻辑的,而新的《破产法》则在企业职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并着重强调企业重整制度,这是立法者集体智慧的体现。但是,这部《破产法》尽管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仍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再一次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这削弱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说到个人破产制度,一个案例是香港艺人钟镇涛。几年前,钟镇涛借钱炒楼欠下巨额债务,被迫向法院申请破产,直到去年,破产令到期解除,无债一身轻的钟镇涛告别破产的日子,重新展开新的生活。在内地,类似的个人破产案例,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恐怕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可能出现。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并因此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是,如果缺乏法律调整,甚至无法可依,必将导致个人信用市场的萎缩和社会交易链条的断裂,并进一步损害经济效率。

  在我国,近年来消费信贷与日俱增,各大城市相继出现了什么“月光族”、“卡奴”、“房奴”等等群体,目前,股市又是波动异常,各种不确定性随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愈显急迫。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在给予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债务多源于借贷、分期付款等民事活动。可是,这些人无法获得破产法的保护,一旦濒临破产,就很可能无力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徐光东所言,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本是所有破产法的起源,而企业法人的破产,只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的延伸。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也一直占绝对比例。此外,我们知道,司法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主体都平等地拥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机会,在面临困境时,也应该获得同等的救济。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无论是商事自然人,还是一般自然人,在理论上,他们都应平等地适用破产程序。

(责任编辑: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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